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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7.04.02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與海外僑民團體聯繫互動,及處
理海外僑民團體申請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海外僑民團體,凡認同我政府、擁護基本國策者,本會得依本要點受
理其登記之申請。
三、海外僑民團體申請登記,應由我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函轉本
會辦理。
前項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各二份:
(一)登記申請書(附件)。
(二)章程。
(三)負責人、職員及會員名冊。
前項文件不齊者,本會應通知其補正,不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海外僑民團體在僑居國合法註冊之名稱、章程與內部組織及辦事方式
,本會應予尊重並准予登記。但顯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政
策之推展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五、海外僑民團體申請登記之名稱如有重複或雷同,其申請登記在後者,
本會得不予受理。
六、海外僑民團體登記後,如有名稱變更、改選、改組、遷移、解散及章
程修改之情事,經備函送請當地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函轉本
會者,本會應予備查。
前項申請有第四點但書及前點規定之情形,本會應通知其補正,不補
正者,註銷其登記。
七、本會得請駐外館處或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主動聯繫輔導已登記之海外僑
民團體,並將其運作情形及對僑務意見反映等相關資料定期轉報本會
。
八、本會因僑務政策推展之需要,得委託登記有案之海外僑民團體協助辦
理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僑務工作相關事項。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本會得依海外僑民團體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之規定
予以補助。
海外僑民團體登記後,有違反我國整體利益或妨害僑務推展者,不適
用前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