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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0.07.20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海外僑民團體(以下簡稱僑團)
    健全發展及推展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政府政策相符。
(二)與本會或駐外單位經常保持聯繫且當地僑胞反映良好。
(三)組織健全並具實質績效。

三、僑團申請經費補助,以舉辦各項活動及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
    備等有助於僑團健全發展之事項為原則。
    前項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辦理有助於團結僑社之活動。
(二)辦理有助於促進國民外交、提昇國家形象之活動。
(三)辦理各項國家重要節慶之活動。
(四)辦理促進僑社文教體育事業發展之活動。
(五)辦理增進僑社經濟發展之活動。
(六)辦理其他具有重大意義之僑團活動。

四、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向所屬轄區之
    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
    提出。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應於舉辦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
    三十日前提出。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會審核僑團申請經費補助,除第二點所列要件外,並得參考駐外單
    位意見及本會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其申請補助事項核酌補助金額
    。

六、僑團申請活動經費補助,除前點規定外,本會得另審酌下列項目:
(一)活動內容、目的、意義及期間。
(二)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
(三)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四)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七、僑團申請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之經費補助,除第五點規定
    外,本會得另審酌下列項目:
(一)會所或設備之現況及使用情形。
(二)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之需求說明。
(三)計畫興建、修繕或更新設備之項目。
(四)預計施作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五)完成興建、修繕或更新設備後,提高使用效益評估。
(六)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八、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經費,並於活
    動結束、會所興建、修繕完竣或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
    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海外僑團辦理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表(
      如附表三、四)。
(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五)。
(三)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前項第一款僑團檢附之成果報告表,應先經駐外單位實際查核簽章。


九、受補助僑團辦理核銷時,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僑團留存原始憑證者,經本會報審計機關同
    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受補助僑團留存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申請案
    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本會補助案件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除經本會認定其性質屬定額補
    助或年度行政經費補助者,得免予計算結餘款外,以補助之幣別為準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僑團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
      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
      (或三千八百歐元或四十九萬日圓或四千八百澳幣或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
      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團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
      比例計算後繳回。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或未依第
      八點、第九點第一項、第十點規定辦理者,本會得不再受理其同性
      質經費之申請。
(二)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如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
      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三)僑團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等補助案件,本會得視金額大
      小及辦理情形分次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僑團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