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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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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僑務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Date) 098.05.05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
    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
    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
    本會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
    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會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本會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
    日起算。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六、本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
    公開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人至本會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會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八、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會網路系統。
(七)本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會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會
    掃毒檢查。
    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
    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時,如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會得停
    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一、申請人申請應用檔卷時,不得將檔案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
      歸還。
      申請人歸還前項應用檔卷時,應經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點收無誤
      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本會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申請人應依「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申請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
      前項之收費,本會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Data Source: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