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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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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僑務委員會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7.03.06
法規內文(Content)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臺灣青年對海外僑務工作之認識
    ,並拓展國際視野,甄選臺灣青年於暑假期間赴海外參訪、見習,以
    建立臺灣青年與海外僑界互動之橋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符合本會於每年度簡章公告年齡之國內大專院
      校在學青年。
(二)經檢定具全民英檢中級(或其他英語檢定同等級)以上語文能力者
      。
(三)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且未同時受領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赴海外進行
      專案計畫或進修者。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依本會年度預算調整,並以下列補助項目為原則
    :
(一)國內往返參訓城市國際線經濟艙來回機票費、保險費及簽證費。
(二)寄宿家庭接待費用。

四、因預算額度每年不同,因此每年補助名額、補助項目、補助額度、活
    動地點、活動期間與內容、申請時間、申請程序、甄選程序及期程,
    另於每年度簡章公告之。

五、撥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人員於出國前三十日內,檢具「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
      個人收支清單」(格式如附表一)、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證明文件及簡章規定補助項目之相關單據,向本
      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二分之一。
(二)受補助人員應於參訪行程完成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成果報告書
      (格式如附表二)、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來回登機證存根,經本
      會核可後,撥付補助經費餘額。
(三)受補助人員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會同意免提具之文件資料者外,申請
      撥款及核銷時,應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
(四)受補助之寄宿家庭須檢附附表一收支清單,以利本會撥款。

六、受補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扣減補助款或撤銷補
    助,並追繳溢領或已領之補助款,且得於一至三年內不再受理報名: 
(一)未依規定履行各項義務。
(二) 報名表件或繳交成果報告填寫不實,經查證屬實。
(三) 除特殊情形外,經錄取後無法參加活動且未於出發前十五日內以書
       面告知本會。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每年度簡章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Data Source: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