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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表揚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二字第1121001240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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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本會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激勵
    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任用、派用及約聘僱人員
    為適用範圍。

三、本會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均考列甲等,最近
      一年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分數須達八十六分以上。但最近三
      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成績考核之年度,不受
      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
      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懲
      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三)上年度在本會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4.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
      優良。
    5.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6.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每次表揚人員以一人為限
    ,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依激勵辦法或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獲
    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參加選拔之人選,由各該單位依下列規定本於客觀、公正及寧缺勿濫
    原則推薦,並填具「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推薦表」送人事室彙提本會
    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審議小組審議:
(一)會內人員:除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參事、單位主管及會本部所屬
      人員由委員長就其中推薦一人外,其餘人員由各單位就所屬編制內
      人員推薦一人。
(二)駐外人員:由副委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
      、僑商處及僑生處各推薦一人。

五、本會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審議小組,應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人,除本
    會人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委員長就副委員長、主任秘書、
    參事及各單位主管中指派,並指定副委員長一人擔任審議小組會議主
    席。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開會時,得請推薦單位之主管或指派人員介紹被推薦人。
    委員如因公不克出席審議小組會議,得於會前至人事室領取第一輪選
    票,並當場完成圈選後裝入信封彌封,交人事室於投票時,陳請主席
    拆封併入投票作業。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由每位委員就候選人名單以六票足額票選,
    並依票數高低排序後,依序取六人;如有同票情形致超過六人時,由
    出席委員就入選序次最高之同票人員以一人一票方式再次進行投票取
    其得票高者後提報六人,由人事室造冊,陳請委員長排序並核定第一
    名人員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除獲選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外,委員長得自造冊之候選人中再擇定一
    人,由本會併同推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六、獲選本會模範公務人員,由本會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新臺
    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應於核定之次日起一年內
    請畢。
    前點第五項經委員長排序之第二名及第三名人員,具有激勵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由委員長核定為本會傑出公務人員
    ,由本會公開表揚,均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

七、同一年度獲選本會模範(傑出)公務人員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
    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八、辦理本會模範及傑出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