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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僑生聯字第10205007701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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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在學僑生社團(以下簡稱僑生社
    團)舉辦活動,加強僑生間溝通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生社團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學校登記有案之學校性僑生社團。
(二)向本會申請登記有案之地區性僑生社團。
    籌備中之僑生社團於尚未完成登記前之必要活動,得準用本要點。

三、僑生社團舉辦下列活動,本會得予補助:
(一)會員大會及總幹事改選。
(二)中秋節、端午節、春節。
(三)重大節日慶典活動。
(四)僑生週。
(五)愛國自強活動。
(六)僑生訓練活動。
(七)其他具有特殊意義之僑生活動。

四、本會補助僑生社團之金額,每一活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為原則,並依下列各款酌定之:
(一)活動之宗旨及意義。
(二)活動之參加人數。
(三)僑生社團平時之表現及與本會之互動情形。
(四)活動之預算概況。
(五)社團之財務收支狀況。
    僑生社團辦理重大活動,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受前項金額之限制。

五、僑生社團申請補助,應於舉辦活動十日前,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送交本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舉辦活動性質。
(二)舉辦時間、地點。
(三)活動方式。
(四)參加活動人數。
(五)經費預算。
    前項申請,學校性社團應由學校函轉本會。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檢送收支清單、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及
    活動成果報告。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活動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
      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
      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
      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八、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