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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僑二企字第 09830252111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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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
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

第 三 條
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志願服務時數證
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第 五 條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
    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
    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會辦理僑教志工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