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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榮譽職人員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僑民事字第1110101323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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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榮譽職人員以協助推展海外僑務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榮譽職人員,係指僑務諮詢委員、僑務顧問及僑務促進委
    員。

三、本會得就海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為僑務諮詢委員:
(一)曾任僑務委員。
(二)熟諳僑社事務,且具有崇高聲望。
(三)輔助僑務,功績卓著。
(四)學識淵博,有功僑務。
(五)敦睦邦誼,對國民外交貢獻卓著。

四、本會得就海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為僑務顧問:
(一)對僑務工作、僑社福利及僑民事業,有特殊表現。
(二)對僑民文教事業或僑務學術研究,有特殊表現。
(三)對致力國民外交工作,有特殊表現。
(四)在專業領域有特殊表現且熱心僑務工作。 

五、本會得就海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為僑務促進委員:
(一)對僑社服務及維護僑民權益,有具體事蹟。
(二)對僑民文教事業或僑務學術研究具有心得,且熱心僑務工作。
(三)協助推動國民外交工作,有具體事蹟。

六、榮譽職人員除由本會遴選外,並得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遴薦人選,送本會審議後報請委員長
    聘任。

七、榮譽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任以一次為原則。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遴聘之榮譽職人員
    ,其任期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八、僑務諮詢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國是及僑務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有關僑民團體聯繫、文教、經濟等之諮詢。
(三)提供當地僑情及僑務之諮詢。
(四)協助推展國民外交之事項。
(五)其他本會託辦之諮詢事項。

九、僑務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僑務工作之建言。
(二)反映僑情。
(三)協助推動國民外交之事項。
(四)辦理本會其他託辦之事項。

十、僑務促進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所屬僑區之僑務推動事宜。
(二)協助推動國民外交之事項。
(三)辦理本會其他託辦之事項。

十一、榮譽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頒發獎狀或獎章予以獎勵:
(一)對僑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具成效。
(二)對增進僑民福祉、維繫僑社團結和諧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
(三)對促進僑居國與我國之關係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
(四)在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且熱心僑務工作,有具體事蹟。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榮譽職人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解聘該榮譽職人員。

十三、榮譽職人員遷離原所代表之僑區者,本會得予解聘或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