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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聯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僑生聯字第10905010981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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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在學僑生社團(以下簡稱僑生社
    團),加強聯繫,增進友誼,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生社團之種類如下:
(一)學校性社團,名稱冠以校名。
(二)地區性社團,名稱冠以國家或地區。

三、僑生社團申請登記,須檢附社團章程及二十人以上之會員名冊,學校
    性社團經肄業學校函轉本會,地區性社團逕向本會申請之。

四、本會對於登記在案之僑生社團,應予輔導以加強聯繫及增進友誼。
    本會得隨時召集僑生社團負責人座談會,負責人應依時或指定代表出
    席。
    為傳達相關訊息及加強溝通聯繫,本會得輔導僑生社團運用即時通訊
    科技軟體建立通訊錄,或設立網路社群。

五、僑生社團得依「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及「僑
    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要點」之規定,向本會申請補助
    。

六、僑生社團得舉行下列各項活動:
(一)維持會務運作相關活動。
(二)辦理僑生迎新送舊或訓練活動。
(三)辦理重大節日聯誼活動。
(四)參與本會相關增進僑生聯繫活動。
(五)參與本會重要業務接待服務活動。
(六)協助本會招生宣導活動。
(七)規劃辦理具有特殊意義之僑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