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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僑綜管字第1060700930號
法規體系: 資訊研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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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項行政資訊刊登行政院公報作
    業,依據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負責行政院公報刊登作業聯繫之專責單位為綜合規劃處,並指定
    機關專責人員會同法規會負責本會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及內容格式之
    審查及確認,並辦理本會配合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三、本會各處室應指定專責人員一名,督導各處室配合辦理公報發行相關
    事項。

四、本會應刊登行政院公報之內容如下:
(一)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之命令及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命
      令;或有法律授權依據,具對外效力,需踐行預告程序及送立法院
      查照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二)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行政規
      則。
(三)公告及送達:公告包括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權限委任、委託之公告;舉行聽證前之公告;依法規應公告之事項
      。送達包括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公示送達、一般處分之送達。
(四)其他:勘誤及經簽院核定刊登公報者。

五、本會公報刊登資料之格式規定如下:
(一)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A4頁面、直式
      橫書為原則;圖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析
      度需達300dpi。
(二)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
      書函」,用公文電子交換方式(電子交換需備文件如附件一)傳送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
(三)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
      或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
      料提要表」(如附件二),併同「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
      報書函」,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四)為提供公報資訊網目次英語查詢服務,本會刊登資料中有涉及法規
      名稱或專有名詞者,應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建
      置「行政院公報雙語化標準用詞詞庫」之英譯名稱辦理(該詞庫並
      定期更新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管理端首頁之檔案下載區-網址:
      http://gazette.nat.gov.tw/ego)。
(五)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等
      應使用國發會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六、本會各單位於刊登公報資料簽案陳核時,應知會機關專責人員進行審
    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刊
      日期一致。
    2.本會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將「預定
      刊登公報書函」附發布令稿傳送至編印中心。
    3.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
      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條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少於六十日     
      ,但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
      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七、本會機關專責人員應依下列規定確認送刊資料:
(一)於發文日下午二時前收受編印中心之電子郵件通知後,應即確認資
      料內容與格式,確認無誤後,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前經公報管理系統
      回報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如發現送刊資料有誤時,專責人員應即通知編印中心取消刊登,並
      通知主辦單位重新發文辦理刊登。

八、本會應就辦理刊登公報業務情形,填具考核資料提要表(如附件三)
    ,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國發會。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