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國內出差及出差旅費核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二字第09430277231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僑務委員會員工,因公奉派出差,除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外,有關出差期間及旅費之核定依本原則辦理。

二、本會同仁出差前需先試算旅費,選擇最具經濟效益之出差方式前往為
    原則。

三、出差地點在新竹以北,或距台北未超過 60 公里之地區,依實際執行
    公務期間核給短差,除有夜間接機等特殊情形者外,均依短差期間覈
    實報支交通費、膳雜費;台北市區內執行公務者,以公出登記,不報
    支旅費。

四、出差地點在新竹以南,或距台北 60 公里以上地區為長程出差。長程
    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在半日以內者,出差期間以 1  日為原則,並覈實
    報支交通費及 1  日膳雜費。

五、長程出差執行公務期間超過半日者,出差期間依實際執行公務時間及
    往返行程核給,其中往返行程最長以 1  日為限。

六、長程出差未能於 1  日往返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專案簽奉核准後,依
    簽准情形核給出差期間及旅費。

七、出差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為撙節經費,經簽奉核准
    搭機者,應縮短出差期間。

八、因公奉派出差執行職務,其旅費報支應檢附奉核定之原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