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之規定。
二、目的:為使本會辦理獎懲案件,賞罰分明,避免濫獎薄懲、獎懲不公
等現象,落實獎懲制度功能。
三、本會對於獎懲案件,應根據具體事實,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
細則及本會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公平審慎覈實辦理。
四、一般獎懲案件提報原則:
(一)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應併入平時考核暨年終考績參考,若屬創新
做法、提昇工作品質、簡化流程、績效卓著或節省公帑者,得提報
敘獎。
(二)各單位簽辦獎懲案件時,應就工作內容及實際出力情形、績效等具
體獎懲事實,並依獎由下起,懲自上先原則,確實引據相關獎懲法
令規定,嚴謹簽報獎懲。
(三)同一事項,應俟全案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
重複獎勵。
(四)各處室主管如認定其所屬人員於職務代理期間確有傑出之工作表現
者,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五)對涉及數機關或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
機關(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
並由主辦單位彙整相關協辦單位有功人員提報獎勵;懲處應不分主
、從機關(單位)一併討論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不得爭功諉過。
(六)駐外館處文教中心提報獎懲案由主管處室就提報獎懲事由、人數、
敘獎額度簽報核准後,送交人事室彙整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
(七)配合或協助其他機關辦理業務應先簽准,由主管機關來函建議獎勵
並敘明獎度及名額者,由本會考績委員會參照類同案例及其貢獻度
,審議敘獎。
(八)他機關調至本會人員,經前職機關來函建議敘獎,如當事人原任職
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建議敘嘉獎二次以下之獎勵者,以尊重原職機
關敘獎建議為原則;惟未經原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或建議獎度在記
功一次以上者,則應請當事人及原職機關提供相關功績資料,一併
提本會考績委員會就本會敘獎案例、獎懲標準或相關規定等予以審
議。
五、本會各單位辦理重大專案工作敘獎,應採「總積點制」方式辦理,如
有同類專案,應比較各年度任務投入人力及績效,檢討妥適合理之敘
獎額度及人數。
六、考績委員對提案建議之獎懲額度所為決議認定方式如下:
(一)建議獎懲額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即為考績委員會決議額度。
(二)建議獎懲額度未獲過半數同意時,敘獎案件,以最有利於議獎當事
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有利於議獎當事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懲處案件,以最不利於議處當事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議處當
事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