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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川裝費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一字1031001499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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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定之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行政院支
    給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訂定。


二、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外人員)川裝費之支給,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悉依行政院支給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駐外人員之赴任、調任、奉調返國,其本人及眷屬乘坐機位等級,依
    下列規定:
  (一)簡任(派)駐外人員,由本會發給最直接航線商務艙級機票。
  (二)薦任(派)駐外人員,由本會發給最直接航線經濟艙級機票。
  (三)駐外人員眷屬,由本會發給最直接航線經濟艙級機票。


四、駐外人員之赴任、調任、奉調返國,其本人及眷屬之雜費,依下列標
    準核實支給:
  (一)簡任(派)人員最高不得超過所乘艙等機票款百分之六十。
  (二)薦任(派)人員最高不得超過所乘艙等機票款百分之八十。
  (三)駐外人員眷屬最高不得超過所乘艙等機票款百分之八十。


五、駐外人員及其隨同赴任或自赴任日起一年內啟程之配偶憑據核實發給
    裝費,金額上限如下:
  (一)駐外人員:美金一千八百元。
  (二)駐外人員配偶:駐外人員所領裝費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規定,於外館互調之情形,不適用之。


六、駐外人員自用物品搬遷費憑陸運、海運及空運付款收據核實列報,金
    額上限如下:
  (一)內外互調:
        1、歐、美、非地區互調:美金七千元。
        2、亞、澳地區互調:美金五千元。
  (二)外館互調:
        1、亞、澳間或同洲互調:美金五千元。
        2、前目以外情形:美金七千元。



七、 (刪除)



八、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依本要點規定請領川裝費,依駐外人員赴任、調任
    或奉調返國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