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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文教中心暨其駐外人員財產及物品管理程序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僑秘庶字第1060400299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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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財產
一、法規依據: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
        業要點、財物標準分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
二、財產係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分類編號第 1類)、房屋建築及設備(
        分類編號第 2類)暨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
        之機械及設備(分類編號第 3類)、交通及運輸設備(分類編號第 4
        類)及什項設備(分類編號第5類)。
三、自九十年度起海外國有財產資料已改由外交部統一彙整登錄列管(依
        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規定),嗣後海外財產之增減異動及處置,原則
        上請各駐外單位(人員)填具「財產增減表」後逕向各地使領館(或
        代表處及辦事處)轉外交部辦理,並於彙報單據時副知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四、本會海外文教中心暨其駐外人員所有財產均應編號、黏貼財產標籤並
        列「財產清冊」控管。至詳細分類號得至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之政府
        會計項下財物標準分類查詢。
五、新增財產(含購置、移撥、受贈等)時應編號及黏貼財產標籤,詳填
        「財產增減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底存查並自行登錄於「財產清
        冊」內,一份併同經費結報單據報本會登錄列管,二份經各地使領館
        (或代表處及辦事處) 轉報外交部。
六、財產減損時應填寫「財產增減表」一式四份,註明報廢理由為不堪使
        用或損壞等(惟不得以「超過使用年限」為報廢理由)。其中一份留
        底存查並自行登入於「財產清冊」內,一份報會登錄備查,二份經各
        地使領館(或代表處及辦事處) 轉報外交部。
七、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盤點一
        次,並應作成盤查紀錄。

 

貳、非消耗品
一、法規依據:財物標準分類、物品管理手冊。
二、非消耗品(分類編號第 6 類)指質料較固,不易損耗,金額未達新臺
        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公用物品,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
        、陳設用具等。
三、本會海外文教中心暨其駐外人員所有非消耗品均應依序編號,詳細分
        類號得至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之政府會計項下財物標準分類查詢。
四、非消耗品編號採「6+財產編號 +流水序號」方式編列,例如編號6-314
          0307-01-001,【6】表示非消耗品 ,【3140307-01】表示顯示器之財
        產編號,【001】表示流水號。
五、新增非消耗品(含購置、移撥、受贈等)須填列「非消耗品增加單(
        海外)」一式一份,併同經費結報單據報本會為非消耗品增加之登記
        ,並應自行於「非消耗品清冊(海外)」登錄管理,且確實黏貼非消
        耗品編號標籤於新購物品上。
六、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用,不能整修再用,或未滿使用
        期限,因特殊情形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而必須報廢時,應填寫「非
        消耗品報廢單(海外)」一式一份報本會核准後(後者情形須填具特
        殊情形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始得自非消耗品清冊除帳。
七、物品管理單位對於所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應隨時檢查並製作「非消
        耗品清冊(海外)」登錄管理。每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及作成「非消
        耗品盤點紀錄(海外)」連同盤存情形,陳報本會核閱。


參、消耗用品
一、法規依據:財物標準分類、物品管理手冊。
二、消耗用品(分類編號第 7 類)則係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
        值,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公用物品,如事
        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
三、消耗用品編號得至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之政府會計項下財物標準分類
        查詢。
四、消耗性物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五、物品管理人員,對於保管之消耗用品應隨時檢查並定期盤存,並編製
        「盤查紀錄」,以備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