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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委員會核發員工車票費補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僑秘庶字第1020400352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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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票費補助之核發,以編制內員工及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為限(不
    包括臨時僱工者)。


二、員工第一次申請時,除請領一段車票補助費者外,應檢附戶口名簿或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居住於戶籍地者,須附可資證明現住址之文
    件;居住於台北縣市以外者,並應檢附車資(票)證明。申請人嗣後
    變更住址、乘車方式或段數時,均須提出變更申請;如有隱瞞或虛報
    不實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發給車票費補助:
(一)搭乘本會提供之交通工具上下班者。
(二)住所距離辦公地點在其行經道路一、○○○公尺以內者。


四、居住外縣市者,以火車通用定期票為準,無火車到達之地區,始得搭
    乘公路普通班車或其他民營公車,其車票費補助之核發地區以南至中
    壢、北至瑞芳為限(約四十公里),超出部分自理,但到達台北下車
    地點距會超過一、○○○公尺以外者,可另申報公車費。


五、員工搭乘捷運及公、民營汽車,其車票費應以合理、節省、段數最少
    之方式申報。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車票費
    均應以折扣後之票費,計算每日所需金額。車票費補助之核發應經秘
    書室查明其確實住所後,會同人事室切實審核,奉核後通知會計室核
    發。每月依下列方式以二十一天計,覈實辦理(台北地區搭乘公車者
    以三段為限):
(一)合於一段乘車者,每月按公車票價四十二次計算。
(二)合於二段或轉換乘車者,每月按公車票價八十四次計算。
(三)合於三段乘車者,每月按公車票價一百二十六次計算。


六、員工出差或請假連續超過七日(不含例假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
    除車票費補助。


七、員工申領車票費補助,應先由其所屬單位初審,再移秘書室複審。如
    涉嫌申領不實情事,經查屬實者,除追繳溢領之金額外,並依有關法
    令議處。


八、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車票費補助之核發比照上開第一點至
    第七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