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僑證服字第09630208843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在
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係以申請人在國外居住累計滿一四六○日為準,
且其「入境」及「出境」當日均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