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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僑綜證字第10607014501號
法規體系: 僑民證照服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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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僑綜證字第10607014501號公告

主旨: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
    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
    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但僑居國核發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權及長
    期居留資格制度不明,查證困難,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
    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