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僑綜證字第10607014501號公告
主旨: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業務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
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
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但僑居國核發外籍人士永久居留權及長
期居留資格制度不明,查證困難,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
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