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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委員會出版品著作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僑綜企字第1090700683號
法規體系: 資訊研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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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出版品管理
    作業查核要點」所定查核指標項目,落實本會出版品著作權管理制度
    、授權使用等機制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單位人員應自就職本會之日起,以契約約定或書面同意於職務
    上完成之著作,以中華民國為著作人及本會為代表機關。

三、本會以邀稿、徵稿、出資或其他方式所出版之出版品,其著作權之約
    定,除因需要經權責長官核可外,應為下列方式之一:
  (一)以中華民國為著作人,其著作權歸中華民國享有。
  (二)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中華民國享有。
  (三)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中華民國享有,並約定著
        作人同意不對中華民國及所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以受聘人為著作人,授權本會行使著作財產權並約定本會所需之
        利用時間、地域、內容及方式等事項。
    前項出版品,原則上不與受聘人共有著作,因情況特殊必須與受聘人
    共有著作權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本會得獨立行使該著作權,無須取得
    受聘人之同意。
    第一項著作權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範本如附件一)。

四、有關著作權之約定方式,應先以適當管道使相對人知悉。

五、本會各單位應於著作權相關契約中明定「保證條款」及「協助訴訟條
    款」,其內容如下:
  (一)保證條款:
        要求受聘人及投稿人保證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違反,應對
        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本會因此肇致之損害
        負賠償責任。
  (二)協助訴訟條款:
        要求受聘人及投稿人於他人指控本會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時,有協
        助本會訴訟之義務。

六、本會出版品應於版權頁或外盒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含全文上網部分
    ),說明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範例如附件二)。

七、本會處理請求出版品授權利用時,應先確定請求授權標的之著作權權
    利狀態,並由原出版單位就請求對象、用途、範圍及是否採收費方式
    授權等因素評估後,將授權內容及收費金額簽陳權責長官核定,授權
    所得全數納入本會年度歲入。

八、本會出版品授權他人利用時,應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就姓名標示(著
    作財產權人名義)、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方式分享等事項,約
    定授權方式條款,其意涵說明及授權方式如附件三。

九、本會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出版品,承辦單位應洽本會財產管
    理單位辦理著作權登錄事宜。

十、本會綜合規劃處為機關出版品專責管理單位,各單位辦理出版品授權
    事宜時,應先行會簽綜合規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