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發展政策及國內外僑臺商產
(企)業所需,提供海外華裔青年返臺接受技術訓練之機會,培養其
獲得實用之知識與生產技能,以利僑居地事業或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
之發展,爰創辦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海青班);並為落實
海青班創辦目的,課程多元化及建立參加學校公平審查制度,特訂定
本須知。
二、海青班之主辦單位為本會,承辦單位為依本須知申請承辦招生並依規
定審查通過之國內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學校資格:
(一)以日間學制現有之科系為原則。
(二)招生科系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通過。
(三)開班領域:配合僑臺商產(企)業發展及國家政策之需要並為承辦
學校特色領域。
(四)師資條件: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課程需求,聘任專業領域教
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確保教學品質。
(五)無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所列情事。
(六)可提供足夠海青班學生之宿舍,並設專人輔導管理。
四、申請學校開班原則:
(一) 開班類型、修業期間及開班時間:
1.學位班:
(1)「二年制副學士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二年制副學士
班」):教育部核定之日間學制二年制副學士班。
(2)「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四年制
產學合作學士班」):招生科系應為教育部核定日間學制之四年制
學士班系科。
2.非學位班:本會核定之二年技術訓練班,得於春、秋季開班。
(二)開設類科:
1.學位班:申請開設之系科數不限,但以國家發展政策與國內產(企)
業所需類科及學校特色領域為限,並經本會核定者。
2.非學位班:申請開設之科數不限,但須與學校深具特色、競爭力之專
業系所相關,連結海外產(企)業需求,並經本會核定者。
(三)招生名額:
1.學位班:每班至少二十名,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
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相關法規。
2.非學位班:每班至少二十名。
(四)申請期間:本會另行公告週知。
(五)應備文件:本會另行公告週知。
(六)為配合僑情需要本會得另開班;修業期間及相關申請承辦規定,
由本會另行通知。
五、學校招收海青班學生之入學資格:
(一)學位班,除應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另
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二年制副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入學專科學校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同等學力。
2.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入學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4.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
(二)非學位班:
1.高二肄業以上,年齡四十歲以下之海外華裔青年。但育有子女之女
性申請人,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申請年限二年,不
受四十歲之限制,惟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五歲。
2.已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或持中華民國護照且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或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3.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4.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
六、申請學校之計畫審查及評核方式:
(一)學位班:
1.二年制副學士班:申請學校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當期聯合
招生作業。
2.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申請學校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當
期聯合招生作業。
3.經本會依前二目審定通過之學校,得依「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
生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准,訂定單獨招生簡章報送本
會後,於本會聯合招生報名期間截止後至分發作業開始前,繼續受
理僑生報名,併入本會分發作業。
(二)非學位班:申請學校須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參加當期招生作業
。
七、海青班之招生及分發作業規定:
(一)二年制副學士班及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
1.海外招生宣導由承辦學校自行負責辦理。必要時,本會得辦理聯合
招生宣導。
2.依本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辦理 。
3.每班錄取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者開班。
4.分發作業:
(1)符合僑生身分及學歷規定,經本會會同學校之相關會議分發。
(2)學校製作錄取通知書,並發給各錄取學生。
(二)非學位班:
1.海外招生宣導由承辦學校自行負責辦理。必要時,本會得辦理聯合
招生宣導。
2.依本會遴選僑生回國就學保薦單位要點辦理。
3.每班錄取人數達二十人以上者開班。
4.分發作業:
(1)分發作業由本會主辦,並與相關單位配合進行各項查核工作。
(2)本會得於當期承辦學校中遴選一所學校,協助本會辦理分發行政
作業。
(3)本會將依據錄取名冊製作錄取通知書,函送各相關駐外館處轉發
各錄取學生。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
(一)學費:
1.由本會視年度預算核定海青班學生每人補助金額,第一學期依就學
報到人數,第二學期起,依每學期在學學生人數核算。惟四年制產
學合作學士班僅補助第一學年與第二學年學費。
2.承辦學校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據每位註冊報到學所填寫之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受理驗證後,
再據以製作「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費補助印領清冊」(附件二)
,併同收據或領據報本會審定後核撥經費。
3.退費:承辦學校如有學生中途休、退學,應依據教育部訂定之專科
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相關退費規定,退還本會核撥該休、退
學學生該學期之學費補助。
(二)開辦費:
1.學位班:
(1)本會視年度預算補助承辦學校第一學年每班開辦費,上限為新臺
幣三十萬元;承辦學校配合僑情需要開班經本會審定者,本會得
視年度預算酌增開辦費之補助款。
(2)申請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點費、出席費、水電費
、教材費、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及雜
支費等。
(3)承辦學校應於第一學年開學後檢附開辦費申請表(附件三)、教
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學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計畫書(含預期
效益)等資料送本會核備。
(4)承辦學校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僑務委員會公款
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
及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等資料報本會審定後核
撥經費。
2.非學位班:不補助承辦學校開辦費,惟學校依第四點第六款配合僑
情需要另再開班並經本會核定者,本會得視年度預算核定酌予補助
承辦學校辦理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
(1)承辦學校應於辦理相關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
內學校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
」(附件六)及相關計畫(含收支概算)送本會申請。
(2)承辦學校應於辦理期程屆滿後一個月內,檢送「僑務委員會公款
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
及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核撥及結報;但
辦理期程結束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達一個月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撥及結報。
(三)學位班活動與課程經費:
1.承辦學校得於計畫辦理前三十日,檢附計畫書及「海外青年技術訓
練班技職講座、夏令營或華語文課程申請表」(附件七),向本會
申請補助辦理技職巡迴講座或夏令營、辦理線上或實體華語文課程
,本會得視年度預算核定補助。
2.承辦學校應於計畫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僑務委員會公款
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及
成果報告(含收支結算表)等資料報本會審定後核撥經費。
(四)其他費用:海青班學生在學期間,須自行負擔其他雜費、 膳費、
住宿費、實習材料費及往返機票旅費等。
(五)承辦學校所提報之各項費用,如有異動,應先報由本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執行。
(六)承辦學校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各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
(八)中途停辦者,追繳當期已撥之所有補助款。
九、海青班之學生在學輔導、實務課程規劃及修業相關規定:
(一)辦理地點:為各承辦學校校區內;四年制產學合作企業學士班於符
合本會所訂定專班招生須知或其他相關規定,得於校外實習。
(二)辦理方式:
1.學位班承辦學校須以專班方式教學,不得隨班附讀或併班上課,且
不得中途停辦;但為配合國家政策及僑情需要,經本會指定為政策
類科並審定開班者,得在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並須先報請本會同意
,改採併班上課方式教學。
2.非學位班每班設主任一名(得由相關系所主任或專任教師兼任之)
、助教一名(得由專任助教或由相關系所助教兼任之),及輔導員
若干名。
(三)實務課程規劃:
1.學位班:依國內產(企)業需求,規劃專業實務課程。
2.非學位班:課程規劃以因應各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各科別實習應
佔百分之五十至七十、課堂授課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以學生畢業
時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
(四)在學輔導與照護:
1.承辦學校須善盡學習輔導與生活照護之責。
2.本會配合輔導與照護事項:
(1)擇優核發學位班頂尖僑生獎學金及傑出畢業僑生委員長獎。
(2)提供海青班學行優良學生獎助學金。
(3)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校內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
(4)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參加僑生醫療保險費及清寒學生全民健康保
險費。
(5)酌予補助海青班舉辦各式有意義之活動及聯誼。
(6)酌予補助海青班在學醫療急難救助照護安排與補助。
3.前目事項依本會訂定之獎(助)學金、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僑生
保險、僑生活動、急難救助等僑生輔導與照護之相關作業規定申辦
。
(五)修業規定:
1.學位班:
(1)二年制副學士班:
I.依「專科學校法」及「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II.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
,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中英文學位證書。
(2)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
I.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II.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中英文學位證書。
2.非學位班:
(1)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專科以上學
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
(2)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海外青年技術
訓練班中英文畢業證書。
十、承辦學校之成效考核:
(一)本會得視需要,不定期對承辦學校進行訪視,訪視結果得提報本會
海青班審查委員會或函送教育部,作為第六點審查及評核之依據。
(二)承辦學校辦理不善或未依本須知相關規定辦理者,本會得限期命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依前款辦理外,並得視情節輕重,減少開
辦費或相關經費補助。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仍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或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