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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健檢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僑三經字第1010300692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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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歡迎海外僑胞回國參加雙十國慶活動
    ,配合推動國內觀光及醫療健檢,特訂定本要點。

二、慶典旅遊健檢補助之僑胞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百年七月一日(含)以後入境。
(二)自一百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九日於本會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
      完成僑胞報到手續,領得一百年十月慶典「僑胞證」,並出席十月
      九日「四海同心聯歡大會」或十月十日「國慶大會」。「僑胞證」
      含正副聯二部分,其中副聯係供參加慶典旅遊或健檢使用,遺失不
      補發。

三、補助事項:
(一)補助對象:參加十月慶典活動之僑胞。
(二)補助金額:本會補助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旅遊或醫療健檢之
      僑胞,每人至多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三)補助款轉發單位:依本要點規定承作僑胞旅遊之旅行社或辦理僑胞
      健檢之醫療機構。

四、慶典旅遊補助相關事項:
(一)本要點所稱之慶典旅遊為國內三天二夜以上之活動,分別於下列期
      間內辦理:
   1. 第一階段: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
   2. 第二階段:一百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承作慶典旅遊之旅行社,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推薦「一百年國慶主
      題旅遊推薦行程」之承作旅行社。
   2. 領有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合旅行社或甲種旅行社。
(三)慶典旅遊行程由承作旅行社依下列規定規劃安排:
   1. 旅遊期間:依本要點第四點(一)之規定辦理。
   2. 旅遊地點:台灣本島以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之人文天然景
      觀行程。
(四)承作人數上限:每家旅行社承作僑胞旅遊人數以八百人為上限,
      超出部分本會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得報請本會專案簽核辦
      理。
(五)旅行社請款期間: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以郵戳為憑)。
(六)旅行社請款注意事項:
   1. 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將各表件夾妥):
     (1)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金額,不含
          僑胞自付額。)
     (2)「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一,不同之旅遊路線,須分別填
          報)須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旅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3)「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二),須將「僑胞證」副
          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依序黏貼
          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
          相對應,不得有誤。
     (4)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旅
          行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章)。
     (5)活動日程表(以A4直式呈現)
     (6)僑胞旅遊景點團體照一張。
   2. 旅行社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所載
      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連同交通部觀光
      局合格執照影本,於請款期間送達本會慶典參訪組(第三處),
      俾依行政程序撥款。
   3. 以上請款表件不全時,本會得請承作旅行社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僑胞報名參加旅遊活動於繳費後出發前決定更換旅行社,須由轉
      團旅行社填報「轉團同意書」(參考格式如附表三)敘明轉團事
      由,並經僑胞本人、轉團旅行社及接辦旅行社三方共同簽章同意
      ;接辦旅行社須於事後向本會請款時併附「轉團同意書」。至於
      僑胞須否酌付轉團手續費,依各旅行社規定辦理。
(八)旅行社申請補助款,如有冒名頂替旅遊活動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九)僑胞參加旅遊活動請與旅行社簽訂契約,以保障權益;旅遊期間
      如發生糾紛,得向消費者保護官或「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
      會」(如承攬旅行社屬該會會員)提出申訴,相關網址為:
      www.cpc.gov.tw;www.travel.org.tw。
(十)為確保僑胞旅遊品質及權益,由「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推薦「一百年國慶主題旅遊推薦行程」之承作旅行
      社須於一百年九月二十日前將相關旅遊路線詳細行程表彙送本會
      備查。

五、慶典健檢補助相關事項:
(一)慶典健檢分兩階段辦理:
   1. 第一階段: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
   2. 第二階段:一百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至一百年六月仍參與行政院衛生署一百
      年度「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之醫療機構,並有意願承辦慶
      典健檢服務,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同意核備者(相關資料請查閱本
      會網址:www.ocac.gov.tw)。
(三)慶典健檢補助條件:每位僑胞參加健檢費用至少須新臺幣六千四
      百元(含)以上,本會始補助新臺幣三千二百元(補助次數以每
      位僑胞持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慶典健檢活動一次為限);僑胞所
      選擇之健檢費用如未達新臺幣六千四百元者,不予補助。
(四)健檢預約:為利醫院安排健檢,請僑胞自行事前向承辦慶典健檢
      醫療機構預約。
(五)醫療機構請款期間: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
      止(以郵戳為憑)。
(六)醫療機構請款注意事項:
   1. 請款檢附表件(務請依下列順序將各表件夾妥):
     (1)請款收據正本(請款金額為本會補助總金額,不含僑胞自付
          額。)
     (2)「請款明細總表」(如附表四),須填妥各欄相關資料並加蓋
          醫療機構關防或統一編號章。
     (3)「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如附表五),須將「僑胞證」副
          聯正本【正面經僑胞親筆簽名(中、英文皆可)】依序黏貼
          於相對應之欄位,黏貼序號須與「請款明細總表」序號欄位
          相對應,以利核對。
   2. 請醫療機構將各「僑胞證副聯黏貼憑證」依「請款明細總表」內
      所載序號排列整齊,附加於「請款明細總表」之後,於請款期間
      送達本會慶典聯絡組(第一處),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3. 以上請款表件不齊全時,本會得請承辦醫療機構於一百年十一月
      三十日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七)醫療機構申請補助款案件,如有冒名頂替健檢或申請文件偽造不
      實者,本會除得拒絕撥付或追繳補助款外,並將移請司法機關處
      理。
(八)僑胞參加健檢如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得向各縣市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訴,或透過法院訴訟處理。
(九)承辦慶典健檢醫療機構須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健檢資
      料表彙送本會備查。
(十)國內健檢資訊:可經由本會 (網址:www.ocac.gov.tw)、台灣
      國際醫療網(網址:www.medicaltravel.org.tw)或醫療機構網站
      查閱。

六、本要點全文及相關表件(含一百年十月慶典「僑胞證」樣本)將於
    本會網站發布,實施期間如有相關疑問,請逕上本會網站查閱或電
    洽本會十月慶典處,參訪組:(02)2327-2723、2327-2725、聯絡
    組:2327-2859、2327-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