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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委員會派員赴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見習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二字第1071000257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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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及儲備海外僑務工作人才,強化
        與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之業務協輔關係,並
        提供本會具外派潛力之現職人員出國見習海外僑務實務工作及提升學
        習生活外語能力之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本計畫選送見習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薦任(派)第六職等以上。
(二)任職本會服務滿一年(含)以上。
(三)取得語文檢定初級以上資格。
(四)未曾外派且有意願外派者。
        每年選送作業,由本會人事室視經費情形及符合前項條件人員見習意
        願調查結果簽辦。各單位推薦見習之人員應提出見習計畫書(如附件
        一),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委員長核定後實施。

 


三、出國見習以派赴本會派有駐外人員二人以上之僑教中心為原則;另視
        業務需要,其他地區如徵得當地駐外人員同意配合,亦得納入見習地
        區範圍。
       
見習人員應自行辦理赴海外見習國家之簽證、機票等相關事宜。

四、見習時間以四至六週為原則,並於返國後按一般差勤時間回會報到上
        班,不得藉故稽延,見習期間以公假登記。本會基於業務需要,或認
        見習人員發生不符赴國外見習意旨之情事者,得責令見習人員限期返
        國,終止見習。


五、見習人員於見習期間准予帶職帶薪,其生活費及赴海外單一實習地點
        最直接航線之往返經濟艙機票由本會補助。
        生活費(內含出國手續費及保險費用)採定額補助方式,除來回經濟
        艙機票採全額補助並檢據核銷外,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
        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補助額度,以補
        助所赴地區之月支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八十為度。其未滿整月之畸零日
        數,每日按上開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


六、見習人員應接受駐處及本會駐外人員業務指導。見習期間之差勤時間
        比照本會當地駐外人員辦理,其差勤管理授權僑教中心主任或本會派
        駐當地職級最高人員決定,並應填報出勤紀錄表(如附件二)。見習
        結束後,由見習地區之僑教中心主任或本會派駐當地職級最高人員評
        核見習表現(評核表如附件三),送人事室簽陳委員長核閱。


七、見習人員須於返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單據及出勤紀錄表辦理核
        銷,二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提出
        五千字以上見習心得報告,並配合本會需要應邀擔任培訓講座,分享
        其見習經驗與心得。


八、見習人員違反本計畫規定或不依限返國者,應賠償其依本計畫第五點
        所領一切費用。


九、見習人員須於出國前簽署切結書(如附件四),保證將確實履行見習
        計畫、繳交見習心得報告及依限返國服務等義務,如未履行將自願繳
        回相關補助費用。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