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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僑綜政字第1120701543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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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辦理。

二、成立目的:
    為推動本(僑務委員)會開放資料集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供民眾瀏
    覽並促進開放資料之加值應用與創新,以達施政透明、提升民眾參與
    公共政策之目的,爰成立本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三、推動目標:
(一)提供本會公開資料更簡易之取得管道:
      選定及整理有價值的資料並開放給社會大眾,以提升資訊服務品質
      。
(二)提倡本會公開資料加值及應用:
      鼓勵外界運用本會公開資料創造知識資產及便民服務。
(三)推廣並提升本會施政透明度:
      以服務、資料集、統計數據等形式公開資料,營造民眾參與合作之
      友善環境。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資訊長兼任之,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十二人,由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主計室、資訊室、
     法規會主管或副主管及另遴聘民間代表五人擔(兼)任之;本小組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幕僚作業由綜合
     規劃處辦理。

五、本小組任務:
(一)研議本會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強化政府資料開放質與量、建立推廣
      及績效管理機制。
(二)共同深度盤點檢視系統資料庫及其蘊含之資料,針對無法開放項目
      所涉法規限制,評估是否不當並進行研修,加強推動開放資料釋出
      與運用。
(三)外部需求開放項目之審議。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方式:
(一)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以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
      至少三人,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
      告或說明。

七、本小組之會內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代表委員任期為一年
    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民間代表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會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會內代表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本小組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依「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