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海外華語文教師之專業能力、鼓
勵海外華語文教師參與本會主辦之研習會或函授學校課程終身學習,
並使僑(華)校聘請師資時能有專業認證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檢定實施對象為符合資格之海外僑(華)校華語文教師。
三、海外僑(華)校華語文教師檢定由本會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構
)或團體研發檢定工具、辦理試務及相關行政事務。
四、本檢定由本會每年於海外辦理一次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考試時
間、次數及地區。
五、本檢定採分級認證制,共分為基礎級、進階級、高級、優級共四級,
採階梯式晉級。取得基礎級證書需通過學科(筆試)及術科(教學演
示錄影)評核,之後再依據學科考試成績、累積之教學年資、教學時
數、進修研習時數等逐級申請換發晉級證書。相關規定、考試辦法,
將公布於本會網站並載明於考試簡章。
六、同時具下列資格者得報名參加本檢定考試:
(一) 教學年資一年以上:於各國(地區)政府認可之各級學校或本會立
案、備查之僑(華)校從事華語文教學,教學年資於報名截止日前
滿一年,並取得學校開立之任教服務證明。
(二)取得高中(含以上) 學歷:各國(地區)政府認可之公私立高中(
含以上)畢業者(未達高中學歷者,須有前款三年以上教學年資)
。
七、學科(筆試)分為「中文應用能力」及「華語文教學專業」(含華語
文教學、漢語語言學、華人社會與文化)二科,應試科目如有變更,
本會將於考試前六個月公告之;學科(筆試)通過後得參加第二階段
術科(教學演示)評核。
八、基礎級檢定筆試免試條款:具第六點僑(華)校之教學年資達三年以
上者(未達高中學歷者,須達五年以上教學年資)得於報名時申請免
參加學科(筆試)檢定,逕行參加術科(教學演示)評核,不受前點
之限制。
前項規定,限於所報考之該國(地區)辦理本檢定之首屆當年及次一
年度期間提出申請,且經核准者,不得以跨國(地區)報名方式再度
提出申請。
九、如發現應試者有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或其他不實情事者,撤銷應試資
格,已發給證書者則撤銷證書。
十、取得檢定證書之僑(華)校教師,僅證明具備華語文教學能力,本會
無協助就業或分發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