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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僑綜企字第1110700079號 令
法規體系: 一般僑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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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青年海外搭僑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藉以增進臺灣青年對政府僑務工作之認識及拓展國際視
    野,建立與海外僑界之橋梁,甄選臺灣青年赴海外參訪見習,擴增青
    年國際交流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包含參加本計畫並經本會核定之下列對象: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臺灣青年: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當年度簡章規定年齡之國內大專校院在
      學青年。
    2.符合當年度簡章規定之英語能力者。
    3.未曾參加本計畫赴海外參訪見習者。
(二)海外接待單位(含團體及個人)。

三、補助項目:
(一)酌予補助臺灣青年自國內往返參訪見習地點之經濟艙機票費及簽證
      費。
(二)海外接待單位接待費用。
    前項補助項目及補助名額、補助額度由本會視當年度預算經費,另於
    簡章及相關作業規範規定之。但因特殊事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
    此限。

四、參訪見習活動之時間、地點、內容、申請、甄選程序、作業期程及經
    費申請、核撥等,由本會視當年度預算經費,另於簡章及相關作業規
    範規定之。

五、經費申請及核撥:
(一)申請機票費及簽證費補助之臺灣青年,應依當年度簡章規定之程序
      ,檢具「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一)、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付款之
      單據、來回機票之登機證存根、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簡章規定之應備
      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補助經費,經本會核可後撥付。
(二)前款受補助之臺灣青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視情節輕重,
      取消其資格、撤銷補助、扣減補助經費或追繳已領或溢領之補助經
      費,且得自次年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報名:
    1.未依當年度簡章規定履行各項義務。
    2.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
      證屬實。
    3.除有特殊事由外,經錄取後無法參加海外參訪見習活動,而未於自
      國內出發日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會。
(三)申請經費補助之海外接待單位應填具領據(附件二),經駐外單位
      核轉本會核可後撥付。
(四)前款受補助之海外接待單位於接待期間,如有違反當地國法律規定
      或與參訪見習活動目的不符之行為,經駐外單位勸阻未果且查證屬
      實並陳報本會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資格、撤銷補助、扣減
      補助經費或追繳已領或溢領之補助經費,且得自次年起一年至三年
      內不再受理其擔任接待單位之申請。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如因特殊事由經報請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
      此限。

六、本要點相關經費如因政府重大政策裁定、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
    法達成補助目的時,本會得通知受補助者終止補助。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