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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務學術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僑綜政字第1110700075號 令
法規體系: 一般僑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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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僑務知識體系之發展,鼓勵國內
    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及團體從事僑務相關研究,提升國內僑務學術研
    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政府立案之國內團體。

三、計畫主持人應具有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院校在職專任或兼任教師。
(二)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現職專任或兼任研究人員。
(三)政府立案之國內團體現職從事僑務研究之專家、文史工作者。

四、研究範圍:包含僑務政策、僑團(社)僑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
    僑生教育、各國僑務機關及政策等僑務相關主題。

五、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研究計畫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補助項目及內容如下:
    1.研究人力費:包含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此項應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包含
      研究人力費衍生之勞健保費用)。但不得購置具財產性質之儀器設
      備。
    3.國內外差旅費: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外地之差旅費用,且出國人
      員僅限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確因計畫需要與國
      外進行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等屬移地研究性
      質項目者方得編列,並依國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編
      列。
    4.行政管理費:本項費用最高以前三目所列項目費用總額百分之十編
      列。
(三)同一計畫主持人,每一年度補助以一件為原則。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一)。
    2.以政府立案之國內團體名義申請者須檢附立案證明文件。
    3.著作權授權書乙份(如附件二)。
    4.研究計畫書六份。
(二)研究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計畫摘要。
    2.研究動機。
    3.相關文獻探討。
    4.研究方法。
    5.研究架構。
    6.預期研究成果。
    7.計畫進度。
    8.經費需求明細。
    9.參考文獻。

七、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本會就申請單位所提之各項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如審查
      結果不符規定(包括所附資料不齊或填寫不完整等),本會得通知
      限期補正一次,屆期未完成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則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
      理人擔任審查委員,並依第三款之審查標準與權重進行評分,本會
      並得視需要邀請國內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一人至四人參與評分及提
      供審查意見。
(三)書面審查標準與權重:
    1.主持人相關經驗能力百分之十。
    2.內容規劃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百分之十五。
    3.對僑務之效益性百分之五十。
    4.主題內容之學術或應用價值百分之十五。
    5.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十。
(四)補助金發放標準:每件研究計畫案補助金額,以所有審查委員評分
      加總予以平均後,依據下列級距核給:
    1.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補助金額新臺幣十五萬零一元至二十萬元
      。 
    2.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零一元
      至十五萬元。
    3.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零一元
      至十萬元。
    4.總平均分數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補助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
    5.總平均分數未達七十五分或超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低於七十五分者
      不予補助。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經費撥付:當年度計畫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方式為原則,經核准之
      研究計畫案,均須於當年度辦理結案,受補助單位須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日前辦理核銷,逾期請款且未事先以書面方式報經本會核備者
      ,本會得撤銷其補助。
(二)經費核銷應檢附資料如下:
    1.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三)及受補助金額
      之支出原始憑證。
    2.僑務委員會僑務學術研究計畫補助款支用情形表(附件四)。
    3.研究成果報告(平裝六份及光碟片二片;書寫方式原則以中文為主
      ,若以外文撰寫須附中文提要)。
(三)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依本要點核予補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所
      列基準計算應繳回之補助款差額或餘額:
     (1)計畫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
        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
        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繳回與原核定補助款之差額。
     (2)計畫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比例計算後繳
        回。
    3.研究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
      行其補助經費,或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等情事,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為上限,若預算額度有所刪減,
      本會核定之補助經費得酌予調整。
(二)獲補助之研究計畫若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
      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計畫主持人除應自負法律責任,依本要點
      所獲之補助金並應全數繳回。
(三)若變更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應事先書面徵詢本會同意,否則本會
      得撤銷補助。
(四)本會得邀請獲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蒞會就學術研究內容作專
      題報告或演講。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