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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自編教材利用授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僑教資字第1100201024A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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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僑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教材之著作利用授權事宜,促進本
    會教材之創新與加值運用,扶植本國華語文產業發展,特依政府出版
    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會教材:指本會為出版機關之教材,包括平面、數位、音檔等以
      各類載具呈現之教材。
(二)自編教材:指由本會管理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予第三人
      利用之教材。
(三)產品:指利用人經本會授權後,利用自編教材而重製、改作或編輯
      之各類媒體形式衍生品(服務)、衍生著作。
(四)使用報酬:指利用人依本規定向本會申請利用授權,經審查核准授
      權後,因利用自編教材而應給付本會之授權費用或權利金,包括金
      錢報酬及替代報酬二種。

三、本會就所管理教材之著作人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是否得合法授
    權予第三人利用等事項確實盤查及釐清自編教材範圍後,於網站或以
    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可開放利用自編教材清單、每授權案之使用報酬
    及履約保證金,並於每年定期更新。

四、本會置於官網、對外網站或雲端硬碟等之本會教材,於符合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疇內,開放公眾利用,無
    需向本會申請授權。
    除前項合理使用情形或法令另有規定情形外,利用自編教材,經申請
    利用授權程序、審查核准,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始得於授權範圍內利
    用。但因教育、公益、公務、非營利或推廣等目的,而對自編教材有
    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口述或公開演出等利用需求者,得向本會申
    請無償利用授權。

五、前點第二項之申請利用授權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及處理期限:本會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
      月之當月一日至十五日,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本會應於申請期
      限截止日起或通知補正期限末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
      。
(二)申請人以機關(構)或在我國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為限,並應
      填具「僑務委員會自編教材利用授權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送
      申請人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企畫書一式五份,敘明申請
      利用授權之自編教材名稱、授權範圍、地域、利用用途或目的,以
      及完成後產品之預定名稱、類別或性質、載體形式、拼音教學之類
      別、發行地區、發行數量、預計銷售額、授權期間,並檢附產品設
      計樣稿或模擬圖等資料。
(三)申請文件如有錯誤、缺漏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本會通知限期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亦不予退還。
(四)本會審查申請案件得要求申請人至本會說明或展示;必要時,得組
      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五)審查核准後,利用人應簽署自編教材利用授權切結書(如附件二)
      及自編教材利用授權契約;契約內容應記載利用標的、利用期限、
      利用範圍、利用地域、雙方權利義務、再利用限制、報酬給付、履
      約保證金、爭議處理等事項,並由本會視個案需要調整內容(授權
      契約範本如附件三)。

六、本會保留核准授權之權利,並得就核准授權設定限制或條件。申請案
    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授權:
(一)申請之利用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申請之利用行為涉及爭議性議題影響行政中立。
(三)申請之利用行為涉及不當改作或編輯致損害本會或原著作人名譽之
      虞。
(四)申請利用情形有違反我國對外華語文或僑教政策、或有不符國家利
      益之虞。

七、自編教材之利用授權,為非專屬授權,涉及改作或編輯者,利用授權
    以自編教材之語文著作為限。
    自編教材之利用不得超出授權之範圍、目的或再授權第三人使用,或
    以其他形式或載(媒)體利用;已授權利用之自編教材如需使用於其他
    用途或目的者,應另案提出申請。

八、利用自編教材之產品,應以適當方式標示「僑務委員會授權」或其他
    經本會核可之文字或圖樣;必要時,利用人並應依本會指示於適當處
    標示原著作名稱及作者姓名。

九、使用報酬應給付金錢。但產品得作為僑務(教)推廣或提供予僑校輔
    助教學使用者,經本會審查核准後,得以等值之產品替代金錢報酬之
    給付。
    產品之替代價值,依其定價定之。

十、利用人以產品替代金錢給付者,應於約定繳納期限前,繳納等值之替
    代報酬保證金。
    本會應於利用人給付金錢報酬或替代報酬保證金後十五個工作日內,
    交付自編教材資料予利用人使用;自編教材檔案或資料之提供,以本
    會既有檔案格式或資料為限。
    利用人於產品製作完成後,應檢附產品、定價及換算為等值之產品數
    額等資料,以書面通知本會審查,經本會書面審查核准後給付本會等
    值產品。
    本會應於受領利用人給付之等值產品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無息全額退
    還替代報酬保證金。
    授權利用期限屆滿,利用人未完成開發、或未給付本會等值產品、或
    產品未取得第三項之本會核准者,本會得將替代報酬保證金,轉換為
    金錢報酬,不予發還。

十一、自編教材之授權期間,以二年為限;利用人如有正當理由,得向本
      會申請延長授權期間,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授權利用期限屆滿,利用人未進行開發或未完成開發,不得再利用
      自編教材;利用人如有繼續利用之需求,應另案申請授權,並給付
      使用報酬。
      利用人應於產品製作完成六十個工作日內,無償提供產品三件予本
      會備參。

十二、本會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利用授權情形進行查核,利用人有
      配合及說明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三、自編教材之利用,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除得隨時解除或
      終止利用授權、請求約定違約金及已繳交之使用報酬或替代報酬保
      證金不予退還利用人外,本會並得於五年內不再核准其申請利用授
      權: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利用情形與原申請目的不符,或改作、編輯為純簡化字或以簡化字
      為主、正體字為輔之利用方式。
(三)未獲本會同意,擅自改作、編輯、逾越授權範疇或私自再授權第三
      人利用。
(四)未敘明著作來源或適當標示,經本會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五)其他足生損害本會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利用人因前項情事致本會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因可歸責利用
      人之事由,致第三人侵害本會權益者,亦同。

十四、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