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聯繫輔助要點」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指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及僑民
團體(以下簡稱僑團)依「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
要點」設置者。
三、本會供應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原則如下:
(一)供應教材種類,以本會出版教材為原則。
(二)供應數量,以就讀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每人每期一冊華語文教
材為原則,另教師教學所需教材,本會可酌量提供。
四、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年於第一期開課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原則。但有特
別需求,經本會核可者,得依開課期別申請。
(二)詳實填寫教材書名、冊別及需用數量。
(三)填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現況表」(附件一)及「臺灣華語文學
習中心教材需求表」(附件二)、「郵寄地址清冊」(附件三),
送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五、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應就轄區內所有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申請教材案
件進行初核後函送本會。
六、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經本會核准者,應於收受教
材後,於「裝箱明細及簽收回條」簽名,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彙
送本會,或逕寄本會備查。
七、本會補助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補助原則及額度如
下:
(一)補助原則:
1.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倘確有需
求可向本會申請補助款,本會將視年度經費預算情形提供部分補助
。
2.申請經費補助者,本會將依申請項目是否符合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
相關規定及計畫、辦理規模、預算合理等項目,進行綜合考量,並
本撙節原則核定補助經費。
3.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與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無關之項目。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1.開辦費: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初次設置之第一年,補助上限為二萬
四千美元。開辦費得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修繕校舍、場租、
行政人力鐘點費、教學助理鐘點費、保險、建置維運網站、宣傳、
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其他必要設置費用等,但不包括教師
鐘點費。
2.營運費: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初次設置後之第二年及第三年,每年
補助上限為一萬二千美元。營運費得包括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修
繕校舍、場租、行政人力鐘點費、教學助理鐘點費、保險、維運網
站、宣傳、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其他必要營運費用等,但
不包括教師鐘點費。
3.華語文課程教師鐘點費:
(1)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開課時之學生總人數,依下列規定計算補
助教師名額,並以實際開班數為補助教師名額之上限:
i.學生總人數達七名補助一名教師。
ii.學生總人數達十五名補助二名教師。
iii.學生總人數達二十四名補助三名教師。
iv.學生總人數達三十四名補助四名教師鐘點費,之後以此類推,於
每增加十名學生,增加補助教師一名。
(2)每名教師鐘點費補助金額為每小時五十美元;通過本會辦理之師
資培訓認證專班第一次認證者,每小時提高為五十五美元;通過
第二次認證者,每小時提高為六十美元。
4.辦理招生或文教活動費:補助金額得考量活動內容、規模、參與活
動人數及組成,以及參酌以往年度本會補助情形及當地物價水準為
之。
八、經費補助申請
(一)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相關經費補助,應依限填妥下
列表件,送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1.開辦費、營運費:
(1)於本會核准設置或續設置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為原則。
(2)應檢送「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補助申請表- 開辦費、營運費
及辦理活動經費」(詳附件四)。
(3)申請經費中如包括修繕校舍,除檢附(2)表件外,應併附工程圖
及估價單;如包括購置教材教具、教學相關設備,應併附估價單
(需詳列規格)。
2.辦理招生或文教活動
(1)於活動辦理前三十日提出申請並採各活動分別提報申請案為原則
。
(2)應檢送「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經費補助申請表- 開辦費、營運費
及辦理活動經費」(詳附件四)。
3.教師鐘點費
(1)於華語文課程開課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2)檢附「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現況表」(詳附件一)、「臺灣華語
文學習中心經費補助申請表-華語文課程之教師鐘點費」(詳附件
五)、教師履歷表(詳附件六)、華語文課程課表及教師國籍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
(二)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則
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依
下列原則辦理:
1.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
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並經審
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
九、經費補助核銷:
(一)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第七點經費經本會核准者,應
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執行經費。
(二)依限檢附下列表件送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核銷。但如各該
補助項目完成(竣)、結束後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
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1.開辦費、營運費:開辦費於完成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開辦完竣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營運費於當年度開辦之華語文課程全部完成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表件:
(1)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正本(如附件七)、受補
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及「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成果報告表-
開辦費、營運費及辦理活動經費」(如附件八)。
(2)受補助金額用以修繕校舍,應併附施工前及竣工後照片;校舍明
顯處標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贊助」字樣。
(3)受補助金額用以購置教學相關設備,應併附註明「中華民國僑務
委員會贊助」字樣之照片。
2.辦理招生推廣或文教活動: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正本(如附件七)、受補助金額
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及「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成果報告表-開辦費、
營運費及辦理活動經費」(如附件八)、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
3.教師鐘點費:每期華語文課程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正本(如附件七)、領據正本(如
附件九)、「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成果報告表-華語文課程之教師鐘
點費」(如附件十)、上課照片、學生名冊(如附件十一)等資料
。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以補助幣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1.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
計算後繳回。
2.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大於總收入之案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
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或等值之貨
幣)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
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十、僑校及僑團申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教材供應或經費補助如有虛報、
浮報情事或未依申請用途使用或支用者,除應繳回該部分教材及補助
經費外,本會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教材供應或經費補助一年至五
年。
十一、其他本須知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