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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留學臺灣諮詢委員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僑生就字第1110502418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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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留學臺灣諮詢委員(以下簡稱諮
    詢委員),以協助推動僑生回國就學及畢業後工作媒合,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得就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遴聘為諮詢委員:
(一)由駐外館處自本會現職或曾任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僑界友我社
      會賢達,遴薦適當人選報本會核定。
(二)由本會及駐外館處遴薦之海外僑臺商企業(公司或團體)、在臺歸
      僑團體、海內外留臺校友會、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
     (NPO),指派現任成員中符合熱心僑民教育或於推動僑生回國就
      學著有事蹟一人代表,經本會核定。

三、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諮詢委員於任期屆滿前,如有因故無法擔任(例如自
      行辭任)或發生第六點之情事,經本會解聘者,由駐外館處重新遴
      薦適當人選報本會核定後繼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前點第二款之諮詢委員於任期屆滿前,該團體得依該成員異動之情
      形於剩餘任期屆滿前重新指派成員,並經本會核定者,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三)諮詢委員期滿後,本會得評估核定予以續聘,並公告核定之名單。
      但原指派團體得重新指派符合前點第二款之成員報本會核定後聘任
      之。

四、諮詢委員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對於僑生政策,得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二)依所屬僑區協助區域內僑(華)校與保薦單位辦理各項招生事宜、
      組成招生工作團隊及訂定在地招生策略。
(三)媒合、協輔畢業僑生留臺工作、返回僑居地僑臺商企業或僑(華)
      校工作。
(四)結合僑教資源建立協輔機制,輔助當地僑生來臺升學。

五、本會每年度得視諮詢委員協助招生工作之具體成效,由本會及駐外館
    處分別遴薦當年度招生績效良好、協助僑生畢業留臺工作、返回僑居
    地僑臺商企業或僑(華)校工作,具有實績之諮詢委員,適時予以獎
    勵及表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諮詢委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曾辦理僑生回國就學相關事務,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
      ,有具體事實。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