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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華榮譽章頒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僑綜企字第10907007461號 令
法規體系: 一般僑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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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海內外熱心僑務及愛國人士,除
    合於本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凡海內外人士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贈海華榮譽章(以下簡稱
    本榮譽章):
(一)協助推動僑務工作、公眾外交、國際交流、處理國人急難事件或其
      他增進國家利益或提升國家形象等事務,有具體事實。
(二)曾任本會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滿二年之退休人員,對僑務工作
      之推動有具體事實。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本會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駐外館處查有合於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
      得開具事實表,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
      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前點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開具事實表,檢附足資證明文
      件,函轉本會核辦。

四、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共七人,副委員長擔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為審查委員,審查通過並經核定後,以公開儀
    式頒贈。

五、本榮譽章頒贈時,附發證書及小型襟章,其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三
    。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

六、符合請頒本榮譽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具領。

七、本會如發現獲頒本榮譽章人員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或有重大損害國家形
    象或國人權益之情事者,本會得註銷其榮譽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
    四點規定。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