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僑生聯字第1110500050號 令
法規體系: 僑生輔導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在學僑生,頒發
    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特訂定本
    要點。

二、在學僑生申請獎學金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
      十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八十分)以上。但碩、博士班研
      究生不得申請。
(二)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其上一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並無受警告
      以上之處分。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
    澳門學生,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亦得申請。

三、前點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相關文件,向
    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各校應對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排定及造具符
    合規定學生之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本會。
    相關審查資料,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四、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訂定之名額
    時,於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各校造送名冊之序次核給。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獎學金,由本會就各校函報核獎建議序次及學
    生學業成績等進行評比,依當年度所定之傑出僑生獎學金名額核定受
    獎學生後,再依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名額核定受獎學生。

五、獎學金核定名單由本會函各就讀學校公告,並由學校適時頒發。

六、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其資料有偽造不實者,本會除公告註銷
    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外,必要時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