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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一字第1131000291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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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
    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
      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委員長就本會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
      者聘(派)兼任之,其成員中任一性別比例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外
      聘委員須達三人至七人,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
      性別平等會委員。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
      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之,外聘委員得連
    任二次,本會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委員於受聘前應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如聘任後發現委員有
    該款情形,本會得予解聘。本會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會得
    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學者、專
    家列席。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