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
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
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委員長就本會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
者聘(派)兼任之,其成員中任一性別比例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外
聘委員須達三人至七人,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
性別平等會委員。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
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之,外聘委員得連
任二次,本會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委員於受聘前應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如聘任後發現委員有
該款情形,本會得予解聘。本會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會得
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學者、專
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