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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僑務委員會聘兼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僑人一字第1030078189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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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本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聘用顧問
    ,以利僑務工作之研究及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顧問得就僑務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提供意見或備諮詢。


三、本會遴聘之顧問,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熟諳僑務工作,具有崇高聲望者。
(二)具有僑務專業學識之學者、專家。


四、本會得置顧問二人,由委員長遴聘之。


五、本會顧問為無給職,亦無支給其他兼職費用。


六、本會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續聘以二次
    為限。


七、本會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情事。
(二)其他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致有損本會聲譽。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