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
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以下
簡稱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先向本會申請同意,其中以公務事由赴大
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者,
並應先簽奉核准。
本會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據
實填具「僑務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詳閱「僑務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格式
如附表一),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申請本會同意赴大陸地區者,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表外,屬公務事
由者,應另檢附簽奉核定之原簽影本;非屬公務事由者,應另檢附與
從事活動相關之旅遊觀光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
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文件;其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均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
匿情事。
本會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其
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本會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
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
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陸
時機不適當者。
(七)公務員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
四、本會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各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人員是
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範圍;若有應增列為涉及國家安全
、利益或機密人員者,由人事室列冊送內政部移民署。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者,其所屬單位及人事室
應告知當事人,並提醒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
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五、本會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所屬單位、人事、政風及
相關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審核後,陳請委員長核定。
六、本會公務員於停留大陸地區期間,如遭遇急難事故,除得依附表一之
「僑務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
員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尋求協助外,如有需要,亦可透過所屬單位聯
繫政風室或人事室,依所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協調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七、本會公務員赴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僑務
委員會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二),送會政風室、人事
室及相關單位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
關主管機關處理。
本會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人員於一定
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儘速向本會反應。本會
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公務員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
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會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事主
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並副知大陸委員會。
八、本會人事室應每月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
留期間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三),並應將相關統計數據,每月登
錄於內政部移民署建置之「公務人員赴大陸網路申報」系統。
九、本作業規定依公務員赴大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
十、本會工友(含技工、駕駛)申請赴大陸地區,除第八點外,準用本作
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