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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法規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僑法字第1081200007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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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二、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
(四)法制作業之諮詢。
(五)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

三、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長指派副委員
    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委員長指派高級職員或聘請專家、學者兼
    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法規會事務;另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於現行員額派充之。
 
五、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法規會開會時,得通知本會有關處室人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或受邀列席會議之專
    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