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外僑教,精進僑生技職能力,
鼓勵學校透過「務實致用,學用合一」之模式,培育專業僑青技術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指經教育部審查通過,由高級中
等學校與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
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成立之僑生專班。
三、辦理原則: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承辦學校,除經費補助、核撥及結
報依本要點規定外,餘悉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
「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
(一)經費補助指學費、開辦經費、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招生
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相關科別技能檢定費用。
開辦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點費、出席費、水電
費、教材費、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及雜
支費等。
(二)補助作業原則:
1. 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教育部並得本於
政策之需要,視本會補助金額及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再酌予補助
。
(2)開辦經費: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計畫且開班
者,始得申請。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
(3)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
補助本專班招生學校,鼓勵各校與海外保薦單位、留學臺灣諮詢
委員、僑教組織、留臺校友組織及僑華校於生源國辦理實體或線
上招生宣導活動。
(4)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學校海外招生宣導經費、海外試務工作、分發作業、僑生新生講
習活動、新生華語文班等相關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補助。
(5)通過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費用:本會得視年度預
算編列情形,對通過測驗或檢定之僑生給予獎勵或補助。
2. 技專校院: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之開辦經費,由本會視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
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等相關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由本會視年度
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但學費、新生華語文班經費、華語文測驗
及就讀相關科別技能檢定費用,本會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
1. 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
甲、學生:
(甲)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費補
助申請表」(附件一),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驗畢退還),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乙)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
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乙、學校:
(甲)每學期依本要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乙)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丙)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
費補助印領清冊」(附件二)及領據,報本會審查僑生身分後
核撥經費;教育部補助部分,由本會併案辦理審查,並檢具收
據函請教育部撥款。
(2)開辦經費:學校應依本會每年度函知申請日程,檢附「僑務委員
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
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僑生名
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3)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前一個月
,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
生專班各項活動及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附件四)、參加
人員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
請。
(4)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學校應於辦理相關工作前一個月,檢
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
班各項活動及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附件四)及相關計畫
(含收支概算)送本會申請。
(5)通過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經費:本專班僑生於在
學期間或畢業當年通過相關測驗及技能檢定者,應於在學期間或
畢業後一年內檢具檢定合格證書或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就
讀學校核轉本會申請獎勵或補助。
2. 技專校院:
(1)開辦經費:學校應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
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
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僑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
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2)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招生宣導經費:學校應於辦理相
關活動或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技專校院辦
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各項活動及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
(附件五)、參加人員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
)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四)經費核撥及結報:
1. 除學生之學費補助與通過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經費
獎勵或補助外,所有承辦學校申請案件,應於辦理期程屆滿後二個
月內,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件
六)、獲補助金額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辦理結報。
但辦理期程結束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達二個月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結報。
2. 各項申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
五、頂尖僑生獎學金請領資格、核發原則及申請時程:
(一)本會提供獎學金配額,由本會依年度預算規模及招生目標人數綜合
評估,相關規定另訂定年度申請計畫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或本會文
教服務中心辦理。
(二)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遴選受頒獎學金僑生原則如下:
1.初中或相當於初中三年學業平均成績達 A或八十八分以上,或排名
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內。
2.操行總成績三年平均列高等(八十分)以上。
3.為因應各國學制及成績評量方式不同,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
會文教服務中心依前二目規定提報學業平均成績換算標準送本會備
查;如無操行成績,應依其他多元表現評估認定。
(三)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於每年招生期間截止前,遴選受獎名
單送本會核定。本會核定獎學金受獎名單後,於每年六月底前對外
公告並請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將本會通知受獎公函轉發受
獎僑生。
(四)受獎僑生已完成入學註冊手續後,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每名新臺
幣十五萬元。
六、頂尖僑生獎學金請款及結報:
(一)學校應輔導該校僑生檢具受獎公函影本證明文件,於入學年度第一
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經就讀學校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
(二)學校應對前款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於十月十
日前檢送受獎僑生名冊及前款所訂之文件送本會核備。相關審查文
件並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三)經本會核定得獎者後,將獎學金撥付學校,學校應於十一月十日前
,檢送學校收據或領據,及受獎僑生個人領據或印領清冊,或可資
證明撥入受獎僑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報本會結報。
七、成效考核:
(一)本會為考核各校辦學執行成果,得訂定訪視或評鑑計畫,辦理承辦
學校期中及期末成果之書面審查或至現場實地訪視、評鑑。訪視或
評鑑結果得視情形另函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憑處。
(二)依訪視或評鑑計畫評核,成效優良者,本會予以獎勵,並得同意其
在原辦科別下,於次年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申請核准開班;成效不佳,經本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
蹤輔導,仍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本會得減免相關經費補助,或
減少(停止)後續學年度開班(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