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明確規範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僑務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本
會議)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及委員組成之;以委員長擔任主席,委員
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三、本會議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綜理秘書處成立、籌備、召開會議
事務;另置組長、秘書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處理秘書處相關會議事務
。
四、本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本會議得邀請海外代表及國內學者專家列席。
前二項之出、列席人員,開會時均應親自簽到。
五、本會議應編製議事日程,分送出席委員。
六、本會議主席對於重要議案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並提出報告後交
付討論。
七、本會議決議案應交本會有關主管單位切實辦理。
八、本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議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必要時並得在海外擇地或分區舉行。
九、本會議召開時,出席委員往返交通及膳宿等有關事項應由本會編列預
算奉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