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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8: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僑政字第1081100111號
法規體系: 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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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同仁保密警覺,加強保密措施,
    確保公務機密,防範洩密事件,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承辦人於簽擬機密文書時,應審慎區分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
    件。各級主管應審查其區分是否適當。

三、本會文書單位收文人員處理機密文件來文不得拆封,僅得就封套著錄
    事項;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主任秘書啟封及分辦;受文
    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啟封人員,應先檢查封口
    有無異狀後始行啟封,並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四、機密文書除係機關首長核交,應由受交付之單位主管或其指定專責人
    員負責處理外,餘應由各級主管指定專責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
    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五、機密文書傳遞之方式如下:
(一)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傳遞流程
      ,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親自持送外,應以專用
      封套密封交遞。
(二)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視
      且不易破裂。內封套正面適當位置處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
      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
      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體積及數量龐大之機密
      文書,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掩護措施。
(三)機密文書因業務特性需以電子方式傳遞者,應使用政府權責主管機
      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

六、本會及各單位之核稿人員,處理機密文書時,應詳加檢查,發現未依
    照規定處理者,應即退回原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補正後,再予受理。

七、機密文書之保管,應使用堅固可上鎖之箱櫃保管。

八、機密文書非經權責主管人員核准,不得攜出辦公處所。

九、機密文書辦畢後應即裝封歸檔,承辦人應於封套封口處簽章,並檢視
    封套封面上記載事項與歸檔清單是否符合後,送秘書室文書檔案科專
    責人員歸檔。
十、機密資料或文書,不得存放在全球資訊網站等對外開放的資訊系統中
    。

十一、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複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及
      複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之。

十二、他機關(單位)要求提供機密文書時,承辦單位應事先審慎考慮,
      是否有提供之必要,國家機密文書應先經原核定機關同意;一般公
      務機密文書由單位主管核准。

十三、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密資料應使用本會內設浮水印固定碼之專用影印機列印,並編號
      分發,會議結束後當場收回。
(二)有關會議內容之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或對外傳輸現
      場影音,經許可所為之產製物,應與會議核列同一機密等級。
(三)會議得採取人員管制、會場安全戒護等各項必要之保密措施,參與
      單位及人員均負保密責任。

十四、各單位處理重要人事甄審與人事考績評議、評選或遴選作業、重大
      採購或其他應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及易滋弊端事項,應視案情需要
      協調政風室預先研擬專案保密維護。

十五、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其他人員
      如有必要,國家機密文書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
      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以經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同意為限。
(二)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
      並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三)各單位委託他人在本會修繕、維修、佈置或處理雜物時,主辦單位
      應派員在旁監督或為適當保密措施,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四)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機密文書已洩漏、遺失時,應即報
      告所屬主管並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並採行必要之補救措施。
(五)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應事先審查簡報或說明內容,避免提及機密
      事項,以防洩密。
(六)一般性資料進行彙總處理時,應特別注意大量非機密性資料彙總成
      為機密性資料,並依相關規定核列機密等級及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十六、為使同仁瞭解公務機密與資訊安全維護之重要性與方法,資訊室與
      政風室應適時加強宣導或針對相關維護議題辦理講習,以有效加深
      同仁維護意識及素養。

十七、各單位使用資訊設備時,應確實遵守「僑務委員會資通安全注意事
      項」規定,每半年並由資訊室會同政風室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一
      次。

十八、政風室應擬訂檢查計畫,會同業務權責單位每半年至少實施定期檢
      查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或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十九、政風室對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應即簽報查證,依其涉及責任予
      以適當處理。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