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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輔助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僑教學字第1120201723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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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聯繫輔助要點」第七點第五款及第八點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指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及僑民
    團體(以下簡稱僑團)依「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
    要點」設置者;所稱學生指現就讀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所開設華語文
    課程,且未持有中國大陸、港澳護照者。

三、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以下簡稱華測),並取得華測「準備級一
    級」以上(含)成績單或證書,得向本會申請補助其所繳華測報名費
    ,且每名學生補助以四十美元為上限,並不得逾華測報名費。

四、僑校及僑團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報名參加華測,得向本會申
    請協導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以下簡稱華測輔導補助)。華測輔導
    補助,以協導報名華測之學生人數每名學生十美元計。


五、華測輔導補助應以運用於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修繕或興建校舍、場
    租、教師鐘點費、行政人力鐘點費、教學助理鐘點費、保險、建置維
    運網站、宣傳、辦理招生或文教活動、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
    其他必要設置費用等用途為限,僑校及僑團得於本會核定之華測輔導
    補助額度內申請運用,但不得以同一事由同時或再申請本會其他補助
    。

六、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及華測輔導補助申請:
(一)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由學生於華測成績單寄送後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經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助其填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
      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申請表」(詳附件一),併附學生華測報名費
      單據、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彙送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二)華測輔導補助:
    1.僑校及僑團於協導學生完成華測報名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
      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申請表」(詳附件
      二)、第一款學生華測報名費單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完成華測報
      名及繳費資料影本,送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審查核定華
      測輔導補助之額度。
    2.僑校及僑團應於本會通知華測輔導補助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運用華
      測輔導補助,並檢送「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
      補助運用申請表」(詳附件三),送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3.僑校及僑團運用華測輔導補助達一千美元以上,除檢附前款華測輔
      導補助運用申請表外,依下列申請項目併檢附相關資料:
   (1)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則
      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依
      下列原則辦理:
    1.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
      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並經審
      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
(五)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及華測輔導補助核銷:學生、僑校及僑團應依限
    檢送下列表件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核銷。但如該本會
    核准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
    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學生應於本會核准補助次日起三十日內,由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助彙填「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通過華測
      之報名費補助領據」(詳附件四)及學生華測報名費單據正本,向
      本會辦理核銷。
(二)華測輔導補助:僑校及僑團應依核定華測輔導補助之運用項目使用
      ,並於運用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
      人收支清單」正本(如附件五)、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及成
      果報告表(如附件六)、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向本會辦理核銷
      。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
      計算後繳回。 

八、學生申請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僑校及僑團申請華測輔導補助如有虛
    報、浮報情事或未依申請用途使用、未支用者,除應繳回該華測報名
    費補助、華測輔導補助外,本會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學生、僑校
    、僑團經費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其他本須知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