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
心聯繫輔助要點」第七點第五款及第八點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指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及僑民
團體(以下簡稱僑團)依「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
要點」設置者;所稱學生指現就讀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所開設華語文
課程,且未持有中國大陸、港澳護照者。
三、學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以下簡稱華測),並取得華測「準備級一
級」以上(含)成績單或證書,得向本會申請補助其所繳華測報名費
,且每名學生補助以四十美元為上限,並不得逾華測報名費。
四、僑校及僑團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報名參加華測,得向本會申
請協導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以下簡稱華測輔導補助)。華測輔導
補助,以協導報名華測之學生人數每名學生十美元計。
五、華測輔導補助應以運用於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修繕或興建校舍、場
租、教師鐘點費、行政人力鐘點費、教學助理鐘點費、保險、建置維
運網站、宣傳、辦理招生或文教活動、購置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
其他必要設置費用等用途為限,僑校及僑團得於本會核定之華測輔導
補助額度內申請運用,但不得以同一事由同時或再申請本會其他補助
。
六、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及華測輔導補助申請:
(一)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由學生於華測成績單寄送後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經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助其填妥「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
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申請表」(詳附件一),併附學生華測報名費
單據、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彙送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僑教中心)核轉本會,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二)華測輔導補助:
1.僑校及僑團於協導學生完成華測報名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
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補助申請表」(詳附件
二)、第一款學生華測報名費單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完成華測報
名及繳費資料影本,送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審查核定華
測輔導補助之額度。
2.僑校及僑團應於本會通知華測輔導補助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運用華
測輔導補助,並檢送「協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參加華測輔導
補助運用申請表」(詳附件三),送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
,以憑辦理核撥事宜。
3.僑校及僑團運用華測輔導補助達一千美元以上,除檢附前款華測輔
導補助運用申請表外,依下列申請項目併檢附相關資料:
(1)修繕或興建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2)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3)購置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需詳列規格)。
(4)辦理文教活動:活動計畫書。
(5)其他與教學有關事項:相關資料說明。
(三)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則
須另附中文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美元,依
下列原則辦理:
1.當地法定貨幣為歐元、澳幣、日圓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
並經審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該等幣別撥付。
2.當地法定貨幣非屬前目幣別者,應以申請時匯率折成美元,並經審
核符合補助標準後,以美元撥付。
(五)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及華測輔導補助核銷:學生、僑校及僑團應依限
檢送下列表件送交駐外館處或僑教中心,核轉本會核銷。但如該本會
核准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
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學生應於本會核准補助次日起三十日內,由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協助彙填「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學生通過華測
之報名費補助領據」(詳附件四)及學生華測報名費單據正本,向
本會辦理核銷。
(二)華測輔導補助:僑校及僑團應依核定華測輔導補助之運用項目使用
,並於運用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
人收支清單」正本(如附件五)、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及成
果報告表(如附件六)、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向本會辦理核銷
。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
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
計算後繳回。
八、學生申請通過華測報名費補助、僑校及僑團申請華測輔導補助如有虛
報、浮報情事或未依申請用途使用、未支用者,除應繳回該華測報名
費補助、華測輔導補助外,本會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學生、僑校
、僑團經費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其他本須知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