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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在學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要點
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僑生社團,加強聯繫,增進友誼
    ,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生社團之種類如下:
(一)學校性社團,每校一個,名稱冠以校名,由肄業學校輔導籌組設立
      後,承轉本會備查登記。
(二)地區性社團,每一僑居國家或地區一個,名稱冠以國家或地區,由
      本會輔導籌組設立。


三、僑生社團申請登記,須檢附社團章程、會印及二十人以上之會員名冊
    ,學校性社團經肄業學校函轉本會,地區性社團逕向本會申請之。


四、本會對於登記在案之僑生社團,應予輔導以加強聯繫及增進友誼。
    本會得隨時召集社團負責人座談會,各社團負責人應依時出席,若因
    故不能出席,由社團幹事會指定幹事代表出席。
    本會得隨時召集有關社團舉行地區社團分區座談會。


五、僑生社團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日常事務由幹事會負責處理。


六、僑生社團幹事之任期、交接及職掌事項如下:
(一)任期一學年,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改選,得連選連任。
(二)新舊任幹事應在新幹事選出後一週內交接完畢,並分報肄業學校及
      本會。
(三)職掌分配由各僑生社團章程訂定之。


七、僑生社團經費來源與處理原則如下:
(一)社團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二)地區性社團經費須建立保管制度,會計及出納應分人負責,如有存
      款應交付郵局或銀行存儲;學校性社團由各學校自行規定。
(三)社團活動費用,得依照「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
      點」及「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出版刊物要點」之規定,向
      本會申請補助。


八、僑生社團得舉行下列各項活動:
(一)會員大會。
(二)幹事會會議。
(三)歡迎新同學或歡送舊同學會。
(四)歡迎僑居地重要人士茶會或聯歡晚會等活動。
(五)重大節日及慶典等活動。
    前項第四款之活動,事前須報肄業學校及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