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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
    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四)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審議事宜。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
      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委員長就本會職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
      者聘(派)兼任之,其成員中任一性別比例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外
      聘委員須達三至五人,自第四屆起,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行政院性
      別平等會委員,並配合該會委員任期改聘。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幕僚業務。


四、本小組會議:
    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五、委員任期: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之,任期內出缺時
    ,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學者、專
    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