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為民服務及
施政品質,落實組織及員額合理化、節約經費支出,並據以考評各單
位施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特訂定「僑務委員會團體績效評核作業
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團體指會內各單位及海外各僑區等各受考評單位。
前項受考評單位,區分為會內單位及海外各僑區分別評比分等:
(一)會內各單位: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秘
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資訊室、華僑通訊社。
(二)海外各僑區: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及派有本會駐外人員之地區。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績效評核指本會各受考評單位依據組織、功能、職掌
及業務推展之需求,提出年度內績效目標之評核。
四、團體績效目標之設定方式如下:
(一)會內各單位設定之單位績效目標及績效評核指標應以11月底前能獲
致成效者為優先考量,且應就本會施政總目標或年度重要業務設定
單位績效目標及績效評核指標,並選擇使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
績效評估要點之績效評估工具或其他績效管理工具,以利考評。
(二)為強化海外各僑區之服務功能,提升工作品質,擴大服務僑社,本
會應依「僑務委員會海外各僑區績效考評作業要點」辦理海外各僑
區之績效評比,不另設定績效目標及評核指標。
五、團體績效目標評核作業:
(一) 會內各單位績效目標之評核項目及配分:
1.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配分30分):
(1)「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係指:
目標執行時之挑戰性及複雜度較以往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目標具創新性或複雜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有明確佐證
者。
目標涉及較多機關須加強溝通協調,或不可控制影響因素較多須加
以克服者。
(2) 會內各單位於每年 5 月底前辦理績效目標設定時,應就該項目之
「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依「績效管理評核項目及評分標
準表」( 附表1) 所訂級距覈實初評, 將初評結果登錄於「績效管理
總表」( 附表2)。
(3) 人事室彙整初評結果後提交本會績效評核小組,就各受考評單位
所提績效目標及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初評分數是否妥適進行
複評,簽陳委員長核定後函知各單位。
2.目標達成度(配分40分):
(1) 會內各單位應就所訂績效目標設定1至2項評核指標,其中業務單
位之評核指標應包含預算執行率。
(2) 年終各受考評單位應就其「目標達成度」,依「績效管理評核項
目及評分標準表」所訂級距覈實自評,並將自評結果登錄於「績效
管理總表」,於每年12月3 日前送人事室。
(3) 人事室彙整各受考評單位初評結果後,於每年12月12日前提交績
效評估小組完成複評。
3.目標修正度(配分5分):
會內各單位於年度進行中修正績效目標項目或績效評核指標時,應於
事實發生時(1 個月內 )即簽奉委員長核定,並會知綜合規劃處及人
事室。除年度進行中因政策因素,不予減分外,餘由人事室於年終時
提交績效評核小組,依「績效管理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 」,辦理
相關評分事宜。
4.綜合考評(配分25分):由委員長考評。
(二)海外各僑區績效評核項目及配分:
1. 年度績效考評結果(配分75分):依「僑務委員會海外各僑區績
效考評作業要點」辦理。
2. 綜合考評(配分25分):由委員長考評。
(三)年終評核作業程序及時間:
1. 綜合規劃處應於每年11月20日前將年度施政計畫各項列管計畫之
考核資料送相關受考評單位參考。
2. 各受考評單位於每年11月起就所設定績效目標之「目標達成度 」
及「目標修正度」逐項檢討辦理自評,填具「績效管理總表」(
附表 2 )於每年12月 3 日前送人事室,並由人事室將初評結果登
錄「 績效管理初評分數一覽表」 ( 附表3)。
3. 會計室應於每年 12月3日前將各業務單位「預算執行率 」成績送
綜合規劃處、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及人事室。
4. 僑民處應於每年12月5日前將海外各僑區績效考評結果送人事室。
5. 人事室於每年12月12日前將各受考評單位初評結果提送本會績效
評核小組完成複評,複評結果由人事室簽陳委員長綜合考評評分
,並核定複評成績後,確定評核各單位績效總成績,完成評比分
等。
六、團體績效評核等第,分為A、B、C共3個評核等第:
(一)會內各受考評單位:
1.A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前 6名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前50%
之比例)。
2.B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 7至 9名者( 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前
50%至75%之比例)。
3.C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10 名以後者(或佔會內各受考評單位後
25%之比例)。
(二)海外各僑區:
1.A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前17 名者(或佔海外各僑區前50%之比例
)。
2.B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18至26名者(或佔海外各僑區前50%至
75%之比例)。
3.C 級:年終考評結果列第27名以後者(或佔海外各僑區後25%之
比例)。
七、績效評核結果:
單位績效考評結果,在全會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不超過75%之原則下,
提供委員長作為核定各單位甲等人數比例之參據:
(一)會內各受考評單位:
1.成績列為A級者,該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為60% 之比例
視單位人數多寡加1 至9 人(約80%之比例)。
2.成績列為B級者,該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為60% 之比例
視單位人數多寡加1 至5 人(約70%之比例)。
3.成績列為C級者,該單位年終考績得考列甲等人數為60% 之比例
視單位人數多寡加1 至3 人(約65%之比例為限)。
(二)海外各僑區:
海外各僑區分3 級等第評定團體績效考評結果,提供委員長擇優核
定駐外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參據。
八、本會以副委員長、主任秘書等3 人組成績效評核小組,並由委員長指
定副委員長1 人為召集人。會計主任及人事主任為列席人員。必要時
,得請各受考評單位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九、本作業規定經委員長核定,於分行各單位後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