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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學行優良在學僑生,特訂定本要
    點。


二、在學僑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學行優良獎學金:
(一)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其上一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八十分
      )以上者。但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得申請。
(二)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
      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者。
    經大學暨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僑大先修部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來臺
    升讀國內大學校院之在學香港、澳門學生,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
    亦得申請。


三、申請學生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
    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下列各款之文件: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者,須另檢附上一學年(兩學期)
      之操行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須由校方對申請學生統一出具
      上一學年(兩學期)之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證明。
    各校應對申請學生資料詳加審核,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各生成績高
    低順序造具名冊核轉本會審核。


四、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各學校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訂定
    之名額時,於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各校造送僑生名冊之學業成績次
    序核給。


五、獎學金核定名單由本會函各就讀學校公告,並由學校適時頒發。


六、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其資料有偽造或不實者,本會除公告註
    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外,必要時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