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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外華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海外華僑團體(以下簡稱僑團)
    健全發展及推展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政府政策相符。
(二)與本會或駐外單位經常保持聯繫且當地僑胞反映良好。
(三)組織健全並具實質績效。


三、僑團申請經費補助,以舉辦各項活動及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
    備等有助於僑團健全發展之事項為原則。
    前項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辦理有助於團結僑社之活動。
(二)辦理有助於促進國民外交、提昇國家形象之活動。
(三)辦理各項國家重要節慶之活動。
(四)辦理促進僑社文教體育事業發展之活動。
(五)辦理增進僑社經濟發展之活動。
(六)辦理其他具有重大意義之僑團活動。


四、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及詳細計畫書等相關
    資料,向駐外館處、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駐外人員提出。無駐外
    單位之地區,得逕向本會提出。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應於舉辦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
    三十日前提出。


五、本會審核僑團申請經費補助,除第二點所列要件外,並得參考駐外單
    位意見及本會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其申請補助事項核酌補助金額
    。

六、僑團申請活動經費補助,除前點規定外,本會得另審酌下列項目:
(一)活動內容、目的、意義及期間。
(二)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
(三)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四)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七、僑團申請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之經費補助,除第五點規定
    外,本會得另審酌下列項目:
(一)會所或設備之現況及使用情形。
(二)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之需求說明。
(三)計畫興建、修繕或更新設備之項目。
(四)預計施作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五)完成興建、修繕或更新設備後,提高使用效益評估。
(六)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八、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經費,
    並於活動結束、會所興建、修繕完竣或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
    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
(一)接受本會部分補助者經費結報時,應檢送「海外僑團辦理活動或興
      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二)及領據(
      如附表三)辦理核銷,本會駐外人員應實際查核並於活動成果報告
      表核章;補助金額達美金一萬元以上者,應另檢附補助金額之原始
      憑證影本併同核銷;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接受本會全額補助者經費結報時,應填寫「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
      報告(收支清單)」(如附表四)及檢送全部原始憑證。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執行,或
      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本會得不再受理其同性質經費之申請。
(二)僑團興建修繕或購置更新設備等補助案件,本會得視金額大小及辦
      理情形分次撥付款項。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國內歸僑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