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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畢業僑生社團加強聯繫服務、學
    術研究、事業發展、慈善公益、人道關懷、參加國際組織,並推展文
    教及經貿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畢業僑生社團,指向本會申請登記有案或籌組中之畢業僑
    生社團。


三、畢業僑生社團舉辦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場與政府政策相符,並支持我國政府所推動之政策。
(二)經常與本會及駐外館處保持聯繫。
(三)當地僑界反映良好。
(四)組織健全並具實質活動績效。


四、畢業僑生社團受本會經費補助,應作以下用途:
(一)有助於促進國民外交,提昇國家形象,協助政府推動參加國際組織
      之活動。
(二)有助於團結畢業僑生社團文教、經貿發展之活動。
(三)促進畢業僑生社團從事慈善公益、人道關懷、及宏揚優良與創新之
      文化活動。


五、畢業僑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之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填具畢業僑生社團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表一),由駐外館處、
      僑團或本會委託單位審查核轉;無駐外館處、僑團或本會委託單位
      地區,得逕向本會提出。
(二)應於活動舉辦前一個月提出,並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以利審核。
(三)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
      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
      理補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畢業僑生社團申請經費補助,經本會審核符合第三點規定者,得視其
    申請補助事項及本會年度預算情形並參考駐外館處或本會委託單位、
    僑團意見核酌補助金額。


七、畢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
    行經費,並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
    :
(一)接受本會部分補助者經費結報時,應檢送「畢業僑生社團辦理活動
      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二)及領據(如附表三)辦理核銷,本會駐
      外人員應實際查核並於活動成果報告表核章;其中達美金一萬元以
      上之部分補助案件,應另檢附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影本併同核銷;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接受本會全額補助者經費結報時,應填寫「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會計
      報告(收支清單)」(如附表四)及檢送全部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