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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貧困歸僑春節慰問金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關懷海外歸國僑胞,落實照顧貧困歸
    僑精神,特於每年農曆春節前夕發放貧困歸僑慰問金,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慰問金核發對象係以海外返國定居未滿五年之經濟貧困歸僑為限。
    前項定居未滿五年期間之計算係自設籍之日至申請截止日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
(一)因歸化取得國籍者。
(二)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未設籍者。
(三)服兵役及享有公費之僑生等。


四、申請人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歸僑身分證明資料(如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出生證明、僑居證明、父
      母親國籍證明文件之一)。
(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清寒證明。


五、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每戶發給新台幣貳仟元整,每增一口符合規定者
    ,加發新台幣貳佰元整。


六、其他如確有返台居住事實,且經評估符合經濟貧困之歸僑,由本會個
    案酌情辦理。


七、本慰問金受理申請日期由本會每年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