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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委員長襄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僑民處,分五科辦事。
三、僑教處,分四科辦事。
四、僑商處,分三科辦事。
五、僑生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務政策、制度、方針及計畫之研究發展。
二、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工作之列管及績效評估。
三、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統計。
四、本會業務會報之議事、紀錄及列管。
五、僑務委員、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及華光獎章之審查。
六、僑務委員會議、慶典及重大專案之籌辦。
七、其他有關僑務發展事項。


第 7 條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之調處、權益之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華裔專業青年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七、僑民之接待服務及機場僑民服務站之設置。
八、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第 8 條 
僑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校登記、經費輔助、教材供應與師資充實及培育獎勵。
二、僑民教育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三、僑教教材資源與教學軟體之規劃、編修、甄選、獎勵及推廣。
四、僑民藝文、民俗與體育活動之輔助及推展。
五、僑民社教團體與圖書館之輔助及聯繫。
六、僑教志工之推展、輔導及聯繫。
七、中華函授學校校務之推展。
八、僑教遠距教學機制之發展。
九、僑民終身學習及教育之推廣。
十、其他有關僑民教育事項。

第 9 條 
僑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華僑經濟政策法令與相關資訊之蒐集及研究。
二、僑營事業之信用保證、融資及輔導。
三、僑商服務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四、僑商參與國家經濟建設與拓展國際經貿之協助及輔導。
五、僑商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及獎勵。
六、僑商團體之培訓輔導及回國參訪聯繫。
七、華裔青年經貿活動之輔導及聯繫。
八、僑營事業管理人才培訓及創新育成輔導。
九、僑民創業經營能力、專業技術之培訓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華僑經濟事項。

第 10 條  
僑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生回國就學之輔導及資格審查。
二、僑生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之宣導。
三、華裔青年回國就讀技術訓練班之宣導。
四、僑生身分之認定及各項證明之核發。
五、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社團組織之輔導及聯繫。
六、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之獎勵及輔助。
七、畢業僑生組織之輔導及聯繫。
八、華裔青年回國參加文教活動之規劃、輔導及聯繫。
九、其他有關僑生事務及華裔青年文教活動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本會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第 1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
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華僑通訊社:辦理華僑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17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