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執行績效及管理品質,除依據「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執行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
業,並依據前述要點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
以下簡稱本會管制)二級。
三、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1.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政院管制者。
2.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由政院管制者。
3.當前重大政策。
4.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5.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施政計畫。
(二)列為本會管制計畫:
1.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2.二個以上單位共同執行之計畫。
3.本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4.其他未列為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四、政院管制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會同科技部及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等辦理管制。本會管制計畫由綜合規劃處辦理
管制。
五、本會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報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各計畫主辦單位應就所擬之年度施政計畫依第三點分級管制原則,
提報管制項目,於十月十五日前運用政府施政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以下簡稱施政系統)辦理。各計畫主辦單位所提報之分級管制計畫
項目,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初審作業並彙陳奉核後,於十月三十一日
前以施政系統傳送國發會審查。
(二)核定分級管制項目:
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國發會審查並彙報行政院核定後函送
本會。
(三)擬訂管制項目作業計畫:
1.政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於一月十日前,依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並運用施
政系統提報送審;綜合規劃處於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彙整
陳核後,以施政系統傳送國發會複審。
2.本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於一月十五日前運用施政系統提
報作業計畫;綜合規劃處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彙整奉核
後,函復各計畫主辦單位,據以執行。
3.年度作業計畫之擬訂,由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主辦者,綜合規劃處得
視業務性質,指定一單位負責綜合。其他主辦單位應將負責之擬訂
部分,於一月八日前傳送指定綜合單位彙辦。
4.年度作業計畫之擬訂,區分主、協辦單位者,協辦單位應將負責之
擬訂部分,於一月八日前傳送主辦單位彙辦。
六、本會年度施政計畫執行進度提報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統於管考週期(月報
)次月五日前完成更新提報執行進度,並由綜合規劃處於該月十日
前完成初審作業並彙整奉核後,運用施政系統傳送國發會複審。
(二)本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統於管考週期(季報
)次月十日前完成更新提報執行進度,綜合規劃處於該月十五日前
完成審查並彙整陳核。
(三)執行進度之提報,由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主辦者,各主辦單位應於管
考週期之次月三日前將執行進度資料傳送至指定綜合單位彙辦。
(四)執行進度之提報,區分主、協辦單位者,協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之
次月三日前將執行進度資料傳送主辦單位彙辦。
(五)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及
提出具體因應對策。
七、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依作業計畫貫徹執行,綜合規劃處應確實掌握、管
考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
點辦理管制計畫查證。
八、經核定管制之計畫,如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各目情形之一,得申請調
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
(一)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者。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案件,各計畫主辦單位應在年度或計畫結
束前三個月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二)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政院管制計畫應由綜合規劃處初審並陳核後,
於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月送請行政院核定;本會管制計畫,由綜
合規劃處審查並陳送核定。
(三)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工作事項為範圍外,應先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畫後始得提出
申請。
(四)申請撤銷管制計畫,政院管制計畫應由綜合規劃處初審並陳核後,
於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月送請行政院核定;本會管制計畫,由綜
合規劃處審查並陳送核定後,送國發會備查。
九、各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依下列規定辦理評核:
(一)政院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統,
於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評作業,綜合規劃處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
核並彙陳奉核後,以施政系統送行政院複核。
(二)本會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時,各計畫主辦單位應運用施政系統,
於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評作業,綜合規劃處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評核
並彙整奉核定後登錄施政系統,並函復各受評單位。
前項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評分標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
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會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衡量標準如
附件。
十、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規定辦理管制及評核作業。
十一、年度施政計畫依評核結果辦理獎懲,其中政院管制計畫之獎懲基準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辦理,本會管
制計畫之獎懲併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相
關獎懲作業辦理,不另訂獎懲基準。
十二、本會一○三年度施政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依中華民國一○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