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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零用金借支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一、為便利本會各單位辦理零星及小額支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各單位為辦理其經辦業務,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零星、小
    額支出,得檢具借支款申請書(借據)經處室主管及會計單位核准後
    ,向秘書室出納科保管之零用金辦理借支。


三、為加速本會零用金之流通性,各單位於借支前開款項後,至遲應於三
    日內檢具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經處室主管核章後,向秘書
    室出納科報銷,並取回原借據。


四、各單位借款後若未能於前點規定時間內辦理核銷者,將逕予暫停辦理
    借支,並繳回借支款項。


五、為避免借支金額過多,影響零用金之正常支付,故週轉額度之總額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視零用金實際支付情形,暫停辦理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