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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委託駐外館處辦理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92年 3月 6日僑證移字第09230087141號公告

主旨:本會委託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
            僑居國外國民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並自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0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91年12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 號總
        統令公布施行。該條例第10條第 2項規定:「申請前項加簽者,其僑
        居身分,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在國外,由主
        管機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辦理」。
二、本會爰依前揭規定,自民國91年12月18日起委託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僑居國外國民護照加簽僑居身分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