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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華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
民國 64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社,特訂
        定本要點。


二、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社工作成效優異,有具體事實者,得贈與華僑
        之友榮譽章。


三、華僑之友榮譽章依左列規定贈予之;
(一)本會主管單位根據具體事實簽准認為應予贈予者。
(二)駐外使領館之推薦,有具體事實說明者。
(三)無使領館地區經當地或本會認定之人士敘明具體事實推薦者。


四、華僑之友榮譽章贈予時附發證明書,載明受贈人功績事由。


五、榮譽章或證明書遺失,得申請補發但應於榮譽章背面及證明書內說
        明補發字樣。